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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有没有垄断市场?反垄断调查为何两年无果

作者: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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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澎湃新闻记者 张宁


3个多月内曝出的第二起顺风车司机奸杀女乘客案件,让外界开始重新聚焦国内最大的网约车平台滴滴,以及它是否涉及市场垄断的话题。


滴滴合并优步之后,滴滴是占有垄断地位的。但是如果把相关市场算在内,就存在争议了。城市出行领域还应该包括出租车等不可替代的其他出行方式,比如说公交系统的份额。所以相关方还是争论不休,所以得看什么算法。”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这么表示。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和Uber中国业务宣布合并。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并和Uber全球相互持股。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两家创始人也将加入对方董事会。


至此,在中国打得如火如荼的网约车大战告一段落,滴滴拿下中国近九成的网约车市场份额。滴滴如今的日订单量已经破3000万。


2016年9月,时任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滴滴优步中国的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


不过,这一调查至今并无进展公布,亦未公布结论。


而且,随着机构改革调整,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划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8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就此事联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但截至发稿前没有得到回复。
随着补贴大战的熄火,以及恶性案件频发,外界开始重新审视两年前的这场合并,是否导致了滴滴垄断了市场。如今的滴滴,是否涉及市场垄断?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向澎湃新闻表示,分析滴滴是不是垄断的问题,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比如3Q(360与腾讯)大战,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就有一个焦点,即时通讯工具不能只界定互联网上的通讯工具,如果把短信等其他的通讯方式算进去,那样的话腾讯就没有垄断地位了。


同理,网约车市场也是一样的,滴滴合并优步之后,滴滴是占有垄断地位的,但是如果把相关市场算在内,就存在争议了。


“城市出行领域还应该包括出租车等不可替代的其他出行方式,比如说公交系统的份额。所以相关方还是争论不休。所以得看什么算法,按照狭义的还是广义的。”朱巍说。


换个角度,从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规制目的看,不是说反对一个企业占有相对垄断的地位,规制的是不能滥用垄断市场的支配地位。


“就是说,即便滴滴被认定在相关市场中没有垄断份额,但滴滴一定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不管怎样,只要是违反了竞争约束,比如说横向定价等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一定要受到制裁。”朱巍提出,“只要企业没有滥用垄断地位,没有滥用支配地位,那么就没有问题。哪怕他没有构成市场垄断地位,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只要他滥用了,不管市场多大,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反垄断法》规制三类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滴滴与快的合并、收购优步中国都是经营者集中行为。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需要先分析并购所涉及的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以及并购对这些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


刘旭认为,滴滴、快的合并后已经在全国叫车平台取得了支配地位,并利用这一支配地位获得了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专、快车市场支配地位;滴滴再次收购优步中国后,进一步巩固了在各地受监管的专、快车市场和不受交管部门监管的顺风车市场支配地位,严重地限制了竞争,“在我看来,两次并购都应该禁止。”


其实,早在当初滴滴合并Uber中国业务时,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文就曾对澎湃新闻分析,张立文向澎湃新闻表示,本次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宣布合并后的不久,网约车消费者就发现之前的各项优惠逐渐取消,消费者抵制呼声欲高的同时还不得不继续使用滴滴出行的约车平台,“因此商务部此时的依职权调查具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不过,两年过后,这场调查的进展外界无从得知。


企业并购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商务部反垄断局2018年4月10日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前,一直由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调查。最近一次商务部发言人透露该案进展是在2017年,之后商务部再也没有正式公开提及过这个案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方面尚未回复澎湃新闻记者的置评请求。


关于滴滴优步合并的反垄断调查状态,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依法申报的案件有审查期限的限制,即立案后最长180个自然日。目前政府部门没有给未依法申报的并购案的审查设定期限限制。


“所以,可以推测,滴滴收购优步和快的都没有申报,所以没有被无条件批准。而附条件批准或禁止批准的案件都需要公开审查结果,但目前公布的37个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和两个禁止批准的案件都是涉外案件,没有一例是中国企业或中国互联网企业主动收购的案件。” 刘旭坦言,“也就是说过去十年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结的2283个案件经营者集中案中没有一例中国互联网巨头的并购案,因为它们都没依法申报,也没被查处。”


刘旭指出,有人说是因为我国互联网企业是VIE架构,所以商务部不受理。但《反垄断法》和其配套规则没有这样的例外规定。而且沃尔玛收购VIE架构的1号店,就被受理并被附条件批准,2015年工信部改变相关产业政策,商务部就在2016年彻底放行了沃尔玛与1号店的整合,后者随即被转售给京东了。


朱巍提出,反垄断调查推进缓慢也与网约车及交通出行相关市场界定非常复杂,调查过程非常复杂有关。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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