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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在富源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由富源县人民法院院长徐海山担任审判长、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浩出庭支持公诉的被告人陆某、李某涉嫌贪污犯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庭 审 现 场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2017年12月利用担任富源县中安街道某社区林管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管理林业工作中,侵吞建档立卡户护林员的补助资金113009元;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1月上旬,被告人陆某、被告人李某时任富源县中安街道某居民小组副组长兼会计,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协助富源县中安街道管理林业工作中,共同商量将某居民小组建档立卡户护林员补助资金41530元支取并占为己有,后该笔款项陆某分到14000元,李某分到13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李某涉案款145540元被追缴,并由富源县监察委员会发还建档立卡户护林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利用担任某社区林管员,协助中安街道管理林业工作的行政管理职务便利,侵吞建档立卡户护林员的补助资金共计154539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居民小组副组长兼会计的职务便利,伙同陆某侵吞建档立卡户护林员的补助资金4153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情况,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二桩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陆某、李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同时,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坦白。
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庭审中,围绕罪与非罪,积极退赃、共同犯罪、坦白等情节展开激烈辩论,庭审吸引了法官、检察官、村社干部、人民群众等数十人旁听。庭审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据悉,这是富源县人民法院、富源县人民检察院自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来,首次院长、检察长同庭办案,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入额法官、入额检察官必须办案要求,入额的法院院长、检察长也必须带头承办一定数量的复杂疑难案件。今后,院长、检察长同庭办案将成为常态。
另据了解,该案也是富源县监察委员会组建成立以来调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首案。
通讯员:唐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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