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花岗区城投公司)原副总经理王富华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
昨日,记者从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王富华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据了解,2016年5月,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背街小巷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并由红花岗区城投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时任红花岗区城投公司副总经理的王富华将该工程安排给朋友王某承建,王富华在借支工程款等方面为王某提供帮助。
事后,王某为感谢王富华提供的帮助,于2017年1月送给王富华“感谢费”10万元以及富贵牌香烟两条。
2016年6、7月,红花岗区城投公司在组织实施“兰家堡人行道改造工程”期间,王富华将该工程安排给其朋友王某某承建。
承建过程中,王富华在协调工程地群众关系、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王某某提供帮助。该工程结束后,王富华以亲属生病需要用钱为由,让王某某为其准备10万元。
2017年4月,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送给王富华10万元。
2017年7月,“背街小巷综合整治改造工程”承建人来到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交代向王富华行贿的事实。
同日,王富华被带至检察院接受调查。王富华到案后,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钱财的事实。此后,王富华家属到检察院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2017年12月,王富华因犯受贿罪被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判处王富华3年有期徒刑,处罚金20万。
判决后王富华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法院经过再次审理,认为:
王富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王富华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又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例,王富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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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 丹
审核/余春玉
总审/冯 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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