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人们与微信的亲密度越来越高,一会儿不关注微信仿佛就觉得少了点什么,很多人看到一些感兴趣的链接后就"随手转发",而不去想内容是否涉嫌违法、是否可以广而告之。
▍网络图片
前不久,梁某(男性,25岁,江西人)上网浏览信息时,看到某贴吧有一个视频链接,在使用非法软件打开后,竟然是一些涉恐的图片和视频,画面极其血腥和暴力。
想到这些内容难得一见,必须和小伙伴们分享分享,他兴奋地将网址链接发布在了自己的一个微信群内,还和好友们议论了一番。
▍梁某将链接散布在微信
2018年8月31日,根据相关线索,杭州萧山分局反恐大队会同市北派出所找到了梁某,“你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梁某一脸茫然,摸不着头脑“你们肯定是搞错了呀。”直到民警在他的手机微信群里找到了这个链接,梁某才恍然大悟,追悔莫及。
目前,梁某因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被治安拘留。
▍市北派出所对梁某进行调查
不止梁某因为好奇犯下下大错,最近大江东的龙某也因为好奇心下载了一段涉及砍胳膊砍腿的血腥暴力视频,并放在百度云上分享给他人。
大江东警方根据线索找到龙某,并对他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龙某在百度云上散布血腥暴力视频
警方提醒:那些对暴恐音视频充满“好奇”,并跃跃欲试给别人“分享”的小伙伴们能够长点心,违法犯罪的事千万做不得!
一旦发现或收到暴恐音视频,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
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在网上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
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微信公号“萧山公安”(ID:xsga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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