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财不是骗来的,更不是赖出来的
随着惩戒失信力度的加大
老赖们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小
他们的生活也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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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做工程,每天都要开车跑工地,
你们不准我开车,是限制我的人身自由。”
9月5日,被执行人魏某
到龙马潭区法院执行局
签字领取《限制驾驶令》时,情绪激动。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睿介绍,
该院于4日发出首批“限制驾驶令”。
因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7名被执行人在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
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驾驶行为。
这是泸州两级法院
首次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驾令”。
魏某是首批被龙马潭区法院“限驾”者。
2015年2月,
魏某向龙马兴达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
过了双方约定还款日后,
还余47646.88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
2017年12月8日,
龙马潭区法院判决魏某在判决生效后
10日内归还本金及利息。
魏某并未履行法院判决。
虽然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查明,
魏某还涉及其他借款合同纠纷案,
其名下3辆汽车,其中2辆汽车被抵押。
因查不到魏某的财产,该案未执行成功。
9月4日,龙马潭区法院对该院没有履行义务的27名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驾驶令”,魏某被列其中。
据介绍,龙马潭法院为了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其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进行限制。首批被“限驾”的27名被执行人,不得有驾驶非经营性机动车的行为(驾驶运营性机动车、驾驶特种车辆除外)。
以下几种职业不在被限驾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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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驾驶员
公交车驾驶员
……
驾驶属于他们生活和工作必需的行为
王睿说,经常有当事人来法院举报说被执行人一直驾驶汽车,法院查询后经常发现该汽车并不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车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经过分析认为,这些“老赖”,很可能确实有车,只不过将车转到了某个亲戚或朋友名下,自己依然享受汽车驾驶权。为应对这一现象,填补这方面的执行空白,龙马潭法院创“新招”,发出限制驾驶令,在限制原有高消费行为的基础上新增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经营性机动车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看到那些欠钱不还
却开着豪车到处招摇的“老赖”时,
可以向法院举报,
不论“老赖”开的是自己的车还是别人的,
都违反了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
下一步,
龙马潭法院还将与交警部门形成联合机制,
交警部门若发现
限驾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车辆的,
将及时向法院通报。
王睿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责编 汤颂 刘笃梅 实习编辑 袁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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