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因跳轨扬言自杀
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尚属首例
长江日报9月6日消息,今年2月8日下午4时许,湖北武汉市1号线友谊路站汉口北方向站台,33岁的姚某翻到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被轻轨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劝阻并报警。事件造成1号线上下行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轻轨沿线各站约30万乘客滞留等严重后果。
事件回放
迷上买彩票欠下六七万债务
寻短见致1号线停运44分钟
警方查明,这名男子姓姚,33岁,武汉人,因迷上买彩票而欠下六七万债务,自觉愧对父母妻儿的他精神压力特别大,遂产生了轻生念头。
男子扬言跳轨自杀现场
姚某的行为迫使武汉地铁集团运营公司启动紧急预案,轻轨站下方路面因江汉消防中队出警展开营救,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导致周边道路产生大量车辆拥堵,造成群众因此事向110报警警情19起,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庭审过程中,姚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汉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姚某在轨道交通站点起哄闹事,造成轨道交通停运,周边道路交通拥堵,警情增加,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姚某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武汉轨道交通管理分局负责人提示,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切不可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
像姚某这样的做法不仅不能解决其困境,还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并触犯了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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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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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张丽萌 监制丨宋士超 执行总监丨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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