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关于《关于推进共有产权房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
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
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
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房可转让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具体规定条件由各地自行确定。
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由供应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前按照“一房一价”进行评估,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佘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由囯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
征求意见稿提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关于转让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转让。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 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关于抵押、继承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因继承、遗赠、 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直接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原则上按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
征求意见稿公示中,有良策的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提出建议。
截止时间
9月20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伟兵、黄咏怡
电话:
020-83133681、83133596
传真:020-83133553
邮箱:gdjstzyf@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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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发布编辑部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梁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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