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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今冬供暖最新消息!时间表已出!千万留意你家小区的这个通知

作者:半岛晨报 来源:半岛晨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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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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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早晚都觉得凉风嗖嗖刮,

感觉被热到中暑的日子还没过去几天,

就已经开始期盼供暖了,

大连关于今年的供暖最新消息也来了~



近日,市建委组织全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供热企业召开供热准备工作会议。目前,本市供热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市建委督促全市供热企业于10月15日前完成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10月25日前完成采暖系统上水试压,确保11月5日全市按时供热率达到100%,供热期安全稳定供热。



6月起

开始“应修尽修,不留隐患”

上一个供热季结束后市建委下发《通知》,要求各供热单位抓早、抓实,按照“应修尽修,不留隐患”的原则,6、7月份,市建委分别对市内和外区市县的供热准备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各区市县供热准备工作均按计划有序推进。8月份开始,全面开展设施维修改造跟踪检查,每2周进行一次调度,梳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


9月30日前

管网和换热站设施维修完工

大连市供热准备设施维修改造计划投入资金8.3亿元,已完成维修改造资金7.8亿元,占计划的94%;主要供热企业供热站点已完成设施检修工作,个别中小单位设施维修正在进行中,10月10日前完成对锅炉、换热站、室内外管网等设施的维修工作。


目前,供热管网改造100公里,已完成80公里,完成计划的80%。市建委要求,9月30日前,供热管网和换热站设施维修工作要全部完工;9月30日前,热源部分:区域锅炉房设施维修工作要全部完成;10月15日前,热源部分:热电联产企业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要全部完成。


10月15日起

增加收费网点、增设服务窗口

随着供暖期将近,采暖费收缴逐渐进入高峰期,市建委将督促供热单位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做好采暖费的收缴工作。同时密切关注煤炭市场变化,督促供热单位购储煤炭,确保供热期煤炭需求。今年全市应收采暖费73亿元,截止目前,实收14.6亿元,收费率20%。计划储煤760万吨,目前实际储原煤387万吨,储煤率51%。


10月15日起,供热企业要增加收费网点、增设服务窗口、延长收费时间,委托银行、联合收费处收费的企业,要积极联系托收银行、联合收费处,开设专用收费窗口,方便用户缴费,为各项供热准备工作有序进行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


10月20日前,各锅炉房煤场堆满,同时,要做好已入库煤炭的管理工作,按要求苫盖、围挡,安全措施到位,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10月25日前

要完成上水试压工作

热电联产单位要逐步提升管网温度,要确保11月1日系统稳定运行,11月5日前必须确保系统稳定。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企业,10月20日前要完成上水试压工作;其他中小规模供热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安排,10月25日前要完成上水试压工作。


供热企业上水试压,要提前在社区、小区、楼栋等地方张贴通知,广泛告知用户;同时也要对管网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发现漏点及时处置和维修。


不同供暖企业的试水时间不同

千万留意你家小区的试水通知!


上水工作完成后,各企业要及早进行系统冷热态运行,抓好管网平衡,完成管网排气,检查入户阀门是否打开。同时抓好热态试运行工作。



从上水之日起服务电话24小时畅通


大连市现行供热管理体制是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按要求都设立了投诉受理中心,直接受理解决本辖区民心网和市民的信访诉求;抓好各区投诉受理中心进行与市供热管理平台对接,实现投诉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督促各区市县做好诉求办理工作。从上水之日起开通服务电话,并做到24小时畅通,加派维修人员,确保用户有问题能第一时间解决。


市建委要求,继续做好供热各项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在前期集中大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回头看”活动,重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落实好责任主体制度,充分发挥属地化管理优势,继续推行“三级联访、三方联动”供热管理新机制,形成“闭环”管理,提升供热质量,提高市民满意度。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岳宇艳

 

供热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摘要


一、供暖时间


供热用热期自当年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摘自《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二、供暖价格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每平方米31元,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热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热设施的不予收费。

摘自《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


三、暂停和恢复用热


采暖系统未分户的房屋,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作业费用,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采暖系统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已分户房屋办理暂停用热,供热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不得向用户收取开、关阀、材料、人工等费用。


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于当年9月25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已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应当在当年10月25日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摘自《关于印发<大连市采暖用户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发[2016]256号)


四、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


01


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和申请测温;用热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管理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或申请测温。


02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热户退费,用热户居室温度在16℃以下,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 


03


供热单位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经测温,用热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2天退费;2次测温不达标的,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含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04


供热管理部门或供热管理办公室测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天,用热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5天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2次(含2次)不达标的,视为全月不达标,按30天退费;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采暖费退费。


05


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摘自《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的通知》(大建委发[2016]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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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不是件小事,希望所有供热单位都能真正重视起来,给大家一个温暖的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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