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2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郝卫杰等11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净杰、陈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文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郝小月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白玉宽、白现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被告人白胜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陈志勇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郝卫杰、郝净杰、陈普三人决定合伙在陕西省神木市、府谷县一带非法制造、销售炸药牟利。郝卫杰等人通过温连庆、杨旺(均另案处理)租赁张瑞林(另案处理)位于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新民镇医院对面的五间彩钢房。
10月24日上午,被告人袁保欣、陈英朝、郝小月、刘文保、白现伟、白玉宽、白胜法在毕东虎的指导下用硝铵等原料制造炸药。中午12时左右,毕东虎离开。在继续制造炸药过程中,白玉宽、白现伟搅拌原料时产生火花,引起原料起火,浇水后火势变大,七名被告人逃离现场。14时许,五间彩钢房发生爆炸,致府谷县新民镇周围民众刘狗儿、蔡秀英等15人死亡,党慧芳等16人重伤,闫桂如等38人轻伤,张秀真等49人轻微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巨大。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郝卫杰、陈英朝、袁保欣、郝净杰、陈普、刘文保、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陈志勇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制造炸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各被告人在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造成15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巨大直接财产损失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郝卫杰提议非法制造爆炸物,与陈英朝、袁保欣、郝净杰、陈普分别投资入股,并购买制造工具及原料,均系本案主犯;刘文保、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明知非法制造爆炸物,还积极参与,系主犯,但作用地位略低于郝卫杰等股东,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陈志勇仅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部分过程后离开,再未参加犯罪,作用地位低,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陈英朝、陈普、郝小月、白玉宽、白现伟、白胜法、陈志勇自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郝净杰、刘文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袁保欣虽自动投案,但在庭审中翻供,依法不构成自首。陈英朝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郝卫杰等11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陕西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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