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城乡居民现行报销政策
住 院
1. 起付标准
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150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县、区属二级医疗机构400元,市属及其他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转外医疗机构3000元。每次住院均扣除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县、区属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
2.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统筹区内乡镇卫生院95%,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5%,县、区属二级医疗机构80%,市属及其他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转外医疗机构55%。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因产后并发症等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编辑:张小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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