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大小事—知城事,懂生活,爱分享www.hengxian365.cn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标语随处可见,
可横县这名女子确是碰了再碰···
广西横县一名女子,
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无期徒刑,
获得减刑刑满释放,
再次因贩卖毒品罪获刑。
本来以为可以重新做人,
却再次重操旧业,
真是屡教不改,
用我们横县话说:实际难教!
第一次,无期徒刑
彭某凤系横县横州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5年3月2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判刑于2008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第二次,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6月25日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第三次......
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 6日被逮捕。
2017年6月23日20时许,横县公安局民警在横县校椅镇青桐村委青桐街进行毒情调查时,对形迹可疑的彭某凤进行盘问、搜查。民警当场从彭某凤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281.18克)。经检验,从查获的毒品可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彭某凤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
(甲基苯丙胺)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凤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81.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近日,由广西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彭某凤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来源:@横县检察 何家银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此内容仅供参考、交流,学习!如有侵权或不实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予以删除。
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和谐横县人人共享。
当您接到群众安全感民调电话(0771-12340)时,请耐心接听,给予横县客观公正的评价,谢谢!
--------end---------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此内容仅供参考、交流,学习!如有侵权或不实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予以删除。
(更多资讯关注HXDXS1 “横县大小事”)
官方QQ:2193460143
横县大小事,你我身边事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横县大小事”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横县大小事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