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朋友圈代购要凉凉?微商要消失?快看新规如何说

作者:南方都市报 来源:南方都市报 公众号
分享到:

09-18


作为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今年8月底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从5年前开始就一直处于舆论焦点,此法覆盖了电商平台、电商经营主体、电子支付、物流等多个领域,这使得其每一次的审议都会引来外界的各种解读。


其中,电商法中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将代购、微商这一群体纳入了监管,同时还对营业牌照和纳税问题作出了规范。这不禁让“剁手一族”们担心,这些成本是否会转嫁给消费者?未来代购、微商这些群体是否将从历史舞台上退场?


此外,因为电商法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也进行了相应的担责规定,这使得许多人担心之后奶粉、保健品、护肤品这一类热门商品将无法再通过代购购买。


对此,南都记者咨询了多位熟悉电商法的律师,并向多名代购了解了目前的行业状况发现,对电商法涉及的代购、微商群体的责任与义务,网友们存在较大误读。


 


误解一

小规模代购可以不受监管?


虽然电商法在国内一直处于舆论焦点,可对于部分生活在国外的代购群体来说,只限于听说过并且还是一知半解的状态。


在美国读书顺便以代购为兼职的小单(化名)表示,她还未详细了解过电商法,因为觉得与对她这一类的“小代购”影响不大。“我们这种就是周末去代购一下,赚点小钱,也没什么公司,不会有太大影响吧。”但事实上,并非小单想象的这么简单。


电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依据此条,南都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均认为,不管代购交易额大小,依托微信、微博、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代购活动的群体,将全部被纳入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告诉南都记者:

“代购的主体性质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法人组织,但他们同时又可能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是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电商经营者,后面三类包括在了自然人、法人和法人组织范围内。”


对此,方超强进一步举例说明:

“淘宝、京东这一类就是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在淘宝上开设代购店铺,就属于平台内经营者;朋友圈里相对封闭的私人代购属于自然人;如果是公司做代购但是通过业务人员在朋友圈发的,就属于法人性质。”


由此可见,此次电商法所针对的主体,几乎囊括了当下时兴的各类有海淘功能的App,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的代购和微商、淘宝上众多的代购店铺等,并不会因为代购们交易额大小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误解二

所有代购必须持有营业执照?


除了监管对象问题,此次电商法对于代购行业最大的影响便是持牌问题。


一直以来,各类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上的代购们都如一支”游击队”般游走在法律边缘,对于他们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无从考量,这也导致即便消费者购买到了假货,也无法有效追责获得赔偿。


针对此,电商法第十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因此,该条款也引起了“无牌”代购们的担忧,外界更是纷纷解读为,无论代购大小,不申请营业执照的将一律无法从事代购活动。


不过,多位律师向南都记者强调,对于第十条的解读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此条款对于部分低频率、小规模的代购活动,还是保留了法律空间。


对此,对电商法有深入研究的律师董毅智表示,首先要明确此次电商法的性质:

“目前通过的电商法是总纲性法律,具体的金额和如何办牌照等细节问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在此过程中会有各部门和平台的博弈,之后会更加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条款中已经明确提及的自产自销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和利用个人技能进行经营便民劳务活动的这些主体不需要获得许可,其中“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中对于交易额的界定则成为了争议焦点,这也是部分代购认为自己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


在日本工作之余开展代购业务的安安(化名)向南都记者表示,自己平时有全职工作,只有在周末时会帮国内的亲朋好友代购商品,“我没有全职代购,也就是偶尔帮着买点,所以也不懂为什么我们这种还要办牌照,实在麻烦以后就不做了。”


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争议,方超强向南都记者表示:

“偶尔出国帮朋友代购点东西这个不会需要持牌,但很多是以代购为主业来牟利的,客户规模大、产值也比较高,那就涉及到服务、宣传、广告、税收一系列都要合法化,这种情况下当然要去做商事主体登记,登记后纳入监管才对他的客户主体权益有更好的保障。”


他补充解释道,目前电商法对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并没有详细解释,因此如何界定这一行为就成为了难点,“主动权还是掌握在执法机关手上,后面会有细则。”


不过,即便部分代购能够被认定为属于“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而免于办理营业执照,但这并不代表对此类代购能够“法外开恩”放松监督。


据悉,电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广州律师协会互联网与高新技术专委会主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詹朝霞向南都记者强调,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代购要向平台进行报备,接受更加透明的监督:

“如果仅仅是零星小额交易,需要通过经营平台进行报备,平台有这个义务。未来不管你有无营业执照,消费者要能够通过公示鉴别你是属于持牌的还是属于报备的,同时也让监管者能够鉴别。”


除了代购,方超强认为微信上庞大的微商群体因其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质,更应该申请营业执照并进行严格监管。

“相比于代购,微商更多是在稳定地销售特定商品,但未必是一个好产品。微商的领域里有许多层级的经销商,销售量还是蛮大的,我认为需要办理登记。而且微商领域是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侵权事件的高发区,我倒是认为应该更从严把控,尽可能纳入到合法监管中。”


由此可见,大部分以代购、微商作为全职的或是交易规模较大的电商经营者,均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于部分可免办牌照的小规模交易主体,也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格监督。

 

误解三

禁止代购奶粉和保健品?


在电商法表决通过后,网上纷纷流传以后将无法代购奶粉、保健品一类事关生命健康的商品,即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该类商品也必须贴有中文标签。也因此,许多宝爸宝妈纷纷表示要在明年1月1日前大批“屯粮”。甚至有代购澳洲奶粉的代购向南都记者表示,为了减少风险,她决定将代购范围缩小至朋友圈里相熟的亲朋好友。


南都记者仔细查阅了电商法,并没有看到对奶粉和保健品的相关规定,更谈不上“严禁代购”此类商品。有关律师告诉南都记者,这样的传言主要是源于对电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曲解。


据了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条例的措辞可以明确,该条款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如淘宝、京东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要求电商平台对在平台内销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的经营者要尽到审核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方超强向南都记者解释 :

“这表示涉及到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时,平台被苛以更高的平台监管责任要求,(经营者)在进入平台的时候,平台不仅需要主动审核有没有工商资质,还应当审查从事相关行业经营的额外经营资质,比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审核造成损害的,平台要承担责任。”


因此,方超强认为并不能从该条款引申解读为以后禁止代购奶粉和保健品。


而对于外界聚焦的此类商品必须贴有中文标签的传闻,詹朝霞告诉南都记者,奶粉保健品这一类跨境商品,需进行认证并贴中文标签的规定并不是由于电商法的诞生才要求的。“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2016年就已经有了,对这类商品的强制性认证有一系列规定,不因为电商法的诞生而有所改变,只是现在电商平台上的信息会更加透明。”


长年生活于美国的花花在淘宝上开设了自己的代购店铺,主要代购护肤品以及保健品。毫无疑问,她的主营产品均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因此,她向南都记者表示,明年开始店铺内的商品种类将减少,售卖的也只会是通过一般贸易途径进入国内的带有中文标签的产品。“除非是授权产品,以后海淘或者代购的可能都不让卖,或者会要涨价,具体要看实际实施情况。”


在此问题上,詹朝霞的态度基本与花花一致,她告诉南都记者,电商法实行后所有的代购都是普通经营者,包括微信里相对隐蔽的私人代购,不应区别对待。“所有的规定和要求对代购一样适用,至于代购怎么执行就自行想办法解决了,销售没有中文标示的商品将被市场监管查处甚至可能被起诉。”

 

误解四

代购需要办理两国营业执照?


除了营业执照及代购种类问题,这次电商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规范纳税。因为纳税的问题,不少代购向南都记者表示,他们的成本压力会因此加大,而这一部分的支出也可能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日本代购安安向南都记者表示:“据说我们代购缴税要达到利润的30%,之后涨价肯定是要涨的,要交税我觉得没问题,但不希望税率太高。”



而对于此前一直传言的代购需要办理两国营业执照并且两国纳税的说法,多位律师均向南都澄清这是对电商法的又一误解。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电商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代购国也要办理牌照,但在国内持有了营业执照就要纳税,“国内的法律怎么可能管到国外?”不过,如此一来,部分无需持有营业执照的代购们是否就可以不需要纳税了呢?


据了解,电商法第十一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对于不持牌代购的纳税问题,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程久余告诉南都记者,即使代购没有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也需要就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符合当地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可以免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次电商法中没有给出具体解释的“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程久余表示,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额度作为参考。“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据南都记者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

  •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以北京为例,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月2万元。

 

释疑

注册了外贸公司的代购怎么纳税?


另外,南都记者在采访时发现,部分规模比较大的代购,早已在国内注册了外贸公司,也已经持有了合法的营业牌照。


对于这一类代购,董毅智提出了质疑,在他看来,既然已经成立了外贸公司,那代购行为就基本等同于贸易行为,那还能否被认为是单纯的代购继而适用相关纳税政策?“他们这种是否为代购是很有争议的,纳税按贸易走的话关税是很高的,他们赚的也是这个税收的差额。”


对此,程久余向南都记者解释:

“代购如果以外贸公司进口代购商品,则需要按照货物进口缴纳关税,外贸公司再与普通内贸公司相同的根据货物销售情况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利润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红给代购,代购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这种比普通代购的税率要高很多。”


因此,电商法的出台,不排除会让这一类公司的纳税行为更规范。


另外,对于坊间传言的代购如果违规将最高处以200万元罚款的说法,多位接受采访的律师均向南都记者表明,除了押金部分的规定,电商法目前规定的罚款额度主要是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而非个体户式的电商经营者,但这并不代表后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有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待细则出台后,针对个人代购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将会更加明晰。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南都记者 徐冰倩 实习生 钟伟柔


*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标星+置顶南方都市报

一秒找到南都君


南都君特选(戳下方标题)












觉得本文不错的,点个  ↓↓

阅读8956
朋友 如何 
举报0
关注南方都市报微信号:nddaily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
声明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南方都市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南方都市报公众号所有。

评论
更多

文章来自于公众号:

南方都市报

微信号:nddaily

邮箱qunxueyuan#163.com(将#换成@)
微信编辑器
免责声明
www.weixinyidu.com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本站收录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文章内容全部来自于网络,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一切商业用途。其中内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头条易读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站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微信公众平台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