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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人每逢过年过节、婚丧喜庆事宜,总少不了燃放烟花爆竹。此起彼伏的鞭炮声、噪音影响大家的正常休息且不说,由于烟花燃放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些化学物质剧烈化学反应的过程,会伴随着很多有毒污染气体、粉尘的产生。少量的燃放,助一助兴,热闹一下无妨,但一定不要过度燃放。
不过,
最近几年,
小编明显感觉到,
过年放鞭炮的人开始减少了,
街道上卖鞭炮的也减少了,
可能,
大家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了~~
庆祝方式也丰富起来……
但是
城区内依然有在结婚、搬家时
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尤其半夜突然传来的鞭炮声
真是让人不禁想破口大骂
……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
曲靖拟出台一部新规,
禁止在曲靖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
目前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
新规有些什么内容?
快来看看并提出您的意见、建议吧!
为了在政府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曲政发〔2017〕26号)的规定,现将市公安局代政府起草的《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曲靖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8年10月15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982374790 @qq.com
联系电话:0874-3124188(传真)
邮政编码:655000
通信地址:曲靖市政府法制办(曲靖市文昌街78号)
附件1:《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曲靖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曲靖市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曲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曲靖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必要性
曲靖市“两会”期间,曲靖日报“掌上曲靖”客户端“我给两会捎个话”市民留言:烟花爆竹的燃放会导致空气污染、 环境污染、炸伤少年儿童、骚扰市民,请政府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市政府对市民留言建议办理的统一安排,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公安局商议,决定起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曲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起草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
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2005)
三、起草过程
(一)《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曲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曲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公安局商议起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执笔;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曲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销合作社的意见和建议;
(三)《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曲靖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9月6日上午9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座谈并修改,形成现在征求意见的草案
四、起草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指导思想
此通告的指导思想是既尊重传统民俗,结合曲靖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活动,既满足广大市民重大传统节日和庆典祭祀中燃放烟花爆竹的愿望,又能做到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将主要城区设为限放区,除限定时间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关于限放区域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对禁止燃放区域做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八条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结合曲靖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将麒麟、沾益、马龙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三)关于禁放时间
烟花爆竹“禁放”,核心是如何确定禁放时间,这也是本规定中市民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外地市做法,禁放时间应当确定在除春节、元旦、国庆、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曲靖市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或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曲靖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除春节、元旦、国庆、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下列区域及周边100米范围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曲靖市城市规划内所有市区党政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大型超市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科研、生产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城区山林、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城市楼房顶部、露台、阳台、楼梯、走廊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三、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四、禁放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属街道(乡、镇)、办事处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得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给予通报或问责。
五、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可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本通告所称的民俗民习是指中国传统节日习俗、中国传统礼仪习俗等。
十、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如果你还有更好的意见的建议,请于2018年10月15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982374790 @qq.com
联系电话:0874-3124188(传真)
邮政编码:6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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