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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因为这件事,张家口18人被吊销驾驶证!快看看有你吗?

作者:张家口日报 来源:张家口日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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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

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  第2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仲  海 等  18 人:

你机动车驾驶证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支队已依法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我支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张家口市公安局或张家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口市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9月2日


链接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链接二: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规定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链接三: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60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制作单位: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编辑:张小馒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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