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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上午,市中院召开泰州法院执行裁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大典型指导案例,其中就有泰兴这对夫妻恶意逃避赔偿债务的案例。
恶意卖房逃避赔款
2010年7月26日,杨华(化名)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华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张莉(化名)受伤构成二级伤残。泰兴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民事调解,张莉、杨华同意以720000元一次性结清。
杨华与赵芳菲(化名)原系夫妻关系,杨华发生车祸后,双方于2011年1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
泰兴法院判令赵芳菲对杨华所欠张莉债务在4000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杨华、赵芳菲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莉于2014年7月23日向泰兴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25日,泰兴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芳菲目前所有的307室房屋。赵芳菲提出执行异议,以该房是其与女儿二人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为由,要求法院停止该房的拍卖。
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拍卖
泰兴法院认为,异议人赵芳菲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执行人张莉的伤残系异议人之夫杨华的侵权行为造成,从公平原则出发,两被执行人也应予以赔偿。至于赵芳菲因患病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将在执行中适当考虑。据此,泰兴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赵芳菲的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诉讼时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为逃避债务的恶意明显。法院拍卖的被执行人房屋居住面积远高于泰州市以家庭为单位确定的标准,在申请执行人同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为此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变现价款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的。
通讯员 | 张海陵
责任编辑 | 谢璨 石晶
后台编辑 | 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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