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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公布扫黑除恶举报方式!这11类黑恶势力必除!

作者:曲靖珠江网 来源:曲靖珠江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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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实名认证公众号:曲靖珠江网 

微信号:qjszjw

黑恶势力

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

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0问

不知道各位市民又了解多少呢?

下面为你一一介绍!


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黑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决扫除黑恶势力,是为了使人民群众能安居、安业、安心,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扫黑除恶是一项系统性工作,要做到除恶务尽。从2018年至2020年,开展为期三年的集中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阶段的目标是什么?

  1.2018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深挖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3.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这次“扫”黑与以往“打”黑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以往的“打黑”主要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是点对点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而这次“扫黑”是从巩固政权基础,加强基层政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更大范围、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打”和“扫”这一字之差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哪些黑恶犯罪行为?

  按照中央、国务院《通知》精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将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我市重点打击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

  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是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十是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如何严防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

  组织部门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支部,真正把村党组织打造成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特别要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建立两委人选“负面清单”和候选人联审机制,切实把好“入口关”,严防村霸、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两委班子。

扫黑除恶中发现黑恶势力“保护伞”怎么处理?

  中央明确提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把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重点,彻查“内鬼”和“两面人”,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坚决做到“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如何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多人,成团结伙,用暴力、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挣“黑心钱”、干非法事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恶势力: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曲靖市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举报电话:

0874-3392720(市扫黑办),

0874-3227660、3227677(市中级人民法院),

0874-3396052(市人民检察院),

0874-3314475(市公安局),

0874-3362678(市司法局)

举报邮箱: 

qjshcebgs@163.com@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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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举报人?

  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证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取对举报人、证人身份、住址、单位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证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曲靖市委政法委 珠江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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