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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强奸案“冰释前嫌”后,鲁山检察院又曝故意杀人案“握手言和”

作者:柳州晚报 来源:柳州晚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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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强奸案“冰释前嫌”遭网友质疑,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又曝故意杀人案“双方和解”...


又曝“双方和解”故意杀人案


近日,“冰释前嫌”这四个字被热议,原因是河南鲁山县检察院发表了一篇“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说的是一起初中生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据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报道,9月22日,记者查询鲁山检察院微信公号发现,今年3月24日,该院官方发布了一则喜报:《热烈祝贺我院选送的未成年案件成功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


文章说,

该案件发生在某高中校园内,双方当事人均为该校高一年级学生,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该院未检科干警在办理该案件时,严格落实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特殊办案制度,安排李某某与家人进行亲情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协调教育部门,将李某某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继续完成学业。

为避免司法办案耽误当事人的学业,协调人民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安排在暑假期间,并做到快诉快判,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的时间。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除微信公众号报道此事外,鲁山检察院官博也晒出该案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十大案件。




律师:检方做法有违刑法原则


资深刑事律师殷清利认为:

从目前鲁山县检察院披露的现有情况看,强奸案件的小赵16岁,故意杀人案的高一学生李某某,两人均已满14周岁。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虽然两人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就两案促成和解、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法院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做法,均与刑法的原则规定不相符。



“如此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理、裁判,很可能为当下的初高中学生法治教育带来错误的示范影响,这是最要命的。”殷清利律师说。


此前回顾:强奸案“冰释前嫌”遭质疑


这几天“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但原因并不像这个词的意思听起来那么美好。


有网友发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


但细读文章您就会发现,这个案件恐怕不仅不宜“冰释前嫌”,反而是让人感到冰冷刺骨:他是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



鲁山县检察院:“关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长” 逮捕改为取保候审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文章说,小赵今年16岁,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号,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据平顶山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0号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为这次侵害染上了传染性疾病,急需治疗。


但用这篇最新的文章的话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昊要“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


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接着,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网友质疑如此办案是和稀泥,各级检察机关暂未回应


文章发表后,迅速被网友大量转载,网友质疑集中在:

第一,强奸未成年少女,这种刑事案件为何调解?是不是和稀泥?


第二,我们知道法院能调解,但检察院有没有这个权力?


第三,如果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没有问题,这是不是告诉我们,花8万块就能强奸未成年少女了?是否起到不好的示范效应?


针对以上质疑,昨天晚上,中国之声记者多次拨打文章作者、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负责人的电话,一直是接通但无人接听的状态。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负责人晚间回应央广记者李凡说,已经注意到这个舆情,正在调查,等有了最终的结果后第一时间跟记者联系。但此后中国之声再次尝试联系对方,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有网友猜测,这篇跟公众的常识明显相左的文章,可能来源于正在开展的2018年全河南省检察机关“河南检察好故事”征集评选活动。该活动征集作品体裁包括新媒体体裁和传统媒体体裁,要求故事能够准确生动地反映本地区检察工作亮点和成效。


这篇文章、乃至这个案子是不是为迎合这个活动“邀功请赏”的后果?昨天晚上,中国之声多次尝试联系河南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和宣传处长,巧合的是,他们的电话长期处于“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状态。


资深刑事律师:强奸不能“和解” 检察院程序违规


不论这篇文章的前因后果如何,网友们对案情本身的质疑已经发展成了不少法律专家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这一做法的质疑。


资深刑事律师刘昌松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明确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何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这种性质尤其恶劣的案例。


刘昌松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

“一类案件是民间纠纷,例如家庭邻里因为房产、因为征地皮发生口角,打架斗殴互相诽谤,这些情况叫民间纠纷。强奸罪是一个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强奸案件怎么也划不到民间纠纷里去,是不能适用和解的。


第二类可以和解的,就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按照这两类来看,这个案子肯定不能放到这里去的。”


刘昌松同时指出,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是一个适用刑事调解的案例,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调解程序也存在严重错误。“检察院在处理这个事情的流程实际上是有问题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在刑事和解里面直接扮演一个主持者、担任一个和解协议的制作者这样一个角色,而不是说把它交给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么一个调解机构,由他们去做。检察官最后要审查双方当事人,他们是不是真诚的和解,是不是有一方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对方。把调解委员会请进来了,检察官在旁边成为看客了,那就不对了。”


针对公众对这个案例恶劣社会示范效应的担忧,刘昌松律师认为,公众对检察院发布的这一信息可能也有误读,认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结案方式了,这起强奸案就这样结束了。虽然目前没有获得检察院方面的解释,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应该并不是这样。


刘昌松介绍,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解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确实是最终解决。但是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的允许双方当事人达成这样一种和解协议,拿到案卷里来,作为一个比较大的从宽处罚的情节的辅助。他注意到,这个案子检察院做了这么多工作以后,最后是把逮捕的强制措施变更成了取保候审,既然还有强制措施,这个案子就并没有完,所以并不是说赔偿以后这个案子就彻底了解了。它只是为后面的从宽处罚奠定了一个基础。


刘昌松律师认为,本案最终很可能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在考验期经受住了考验,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结案程序。


当然,这只是法律界人士按照法律常识做出的推断,由于截至发稿前,从河南省到平顶山市再到鲁山县的各级检察机关都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回应,我们暂时无法获得更多的信息。



来源:辽沈晚报、中国之声、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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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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