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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学法网“Adams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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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主流意见
1,防卫过当。
2,假想防卫。
一种奇葩意见
“故意杀人”
这个奇葩意见我就不讨论了,你们谁要认可说一下。
首先,从防卫过当开始,
对方持刀行凶,这边只是把他打成重伤,超没超出必要限度??
这很明显吧,是没有…持刀行凶危险很大,重伤相对,没有过当。
所以,不是防卫过当。
其次,是不是假想防卫,
已经倒地,不代表失去侵害能力了。
后边昏迷才代表失去侵害能力了。
题中交代,拿扁担的因为害怕其起来继续伤害,所以继续打,才打成重伤。
且题中交代,事后查明,摔倒时已昏迷。
所以,扁担当时根本没意识到对方已经因为昏迷,而失去侵害能力了。
然后,讨论对认识到对方已经昏迷有没有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有,那构成假想防卫,
没有,那构成正当防卫。
题中交代,是打到腿,所以摔倒。而不是打到脑袋摔倒的。
打到腿摔倒而已,所以摔倒就摔晕了属于意外情况。
另外在后边打脑袋时用词,“旋即”说明间隔很短。
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注意到对方已经因为意外摔晕了,这可能么??
所以,本题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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