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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这个地方发布禁令:禁止在城区及周边饲养畜禽

作者:内蒙古晨报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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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城区及周边饲养畜禽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推进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锡署办发电〔2018〕17号)要求,决定在城区及周边全面禁止饲养畜禽。现公告如下:


一.禁养范围:锡林浩特市各街道办事处、沃原奶牛场辖区及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按照属地议事程序,自行划定范围并监督执行)。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域内饲养牛、羊、马、驴、骡、猪、鸡、鸭、鹅、兔、鸽等畜禽。擅自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的,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且在符合要求的场所内封闭饲养。


三.倡导公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依法主动办理养犬登记和安全免疫等相关手续,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和人员密集场所。携犬出行须由成人用犬绳牵领,自行立即清理粪便。违规养犬和出行的,一经发现由城管部门予以收容并处罚。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养区域内私自搭建畜禽饲养棚舍,不按规定擅自搭建棚舍的,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禁养区域内养殖场(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须自行处理畜禽,并拆除清理养殖场所内所有棚舍和其他相关设施;对逾期未自行处理养殖畜禽、未自行拆除养殖设施的,由相关部门对其畜禽依法予以没收,对其养殖场所和设施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五.禁止在非定点场所销售、屠宰牛、羊、猪等畜禽,禁止私自摆摊设点,私屠滥宰畜禽(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六.活畜禽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并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请广大养殖场(户)积极参与配合,共同维护整洁、优美、安全的城区居住环境;阻扰抗拒执法监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举报电话:12319,8266965。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日




|来源:草原明珠锡林浩特

 |本期责编:宋彦慧

 |本期审核: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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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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