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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范冰冰“逃税事件”中销毁会计凭证的牟恩广可能会被判多少年有期徒刑?

作者:马靖昊说会计 来源:马靖昊说会计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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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昨天我在今日头条中针对“销毁会计凭证”事项写下了如下内容的文字:


如果没有企业负责人的授意,财务人员是没有权力销毁会计凭证的。我认为,销毁会计凭证,应由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承担责任。财务人员在做任何事前都要取得单位负责人的手签授权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应尽快考虑修改相关法律,针对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财务人员可以免于处罚。



没想到此条内容一经发布,引起了热议,阅读数达到72万之巨。有敏感的朋友留言“说的是冰冰吧”,确实我写这条短文,针对的就是范冰冰的经纪人牟恩广销毁会计凭证事件。

虽然牟恩广从身份上不是范冰冰的财务人员,但“销毁会计凭证”的罪行是每一个财务人员关心的问题。


对于“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62条第2款进行了具体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相对于范冰冰超8亿的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相应的被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以上,似乎是很容易的事。而这即意味着,牟恩广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且没有前置免除“罪刑”的条款。


企业的员工,虽然是受雇于企业,但是也要依法办事,办事之前要明白是否是违法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在现实中,个别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指使、命令下将会计帐簿资料销毁以达到逃税、妨害清算等非法目的,从而导致受到刑事追究。


从良知的角度,我在发布的短文中,呼吁政府应尽快考虑修改相关法律,针对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指示下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应由单位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财务人员可以免于处罚。但在未修改前,财务人员务必时刻将上述法律条款牢记在心,坚守职业底线,不要沦为他人非法行为的“殉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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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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