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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处罚后,他把车辆的经销商告了,获赔1.9万元

作者:陕西交通FM916 来源:陕西交通FM916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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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近年来,市民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所骑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的现象屡次发生,由此骑行者也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然而,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宣判了一起此类案件,骑行者最终获赔1.9万元。


酒后骑车被刑拘 消费者起诉

崔某因醉酒驾驶其在经销商北京泰普拓公司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实际属于机动车,故崔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刑事拘留,并因此事被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虽然检察机关最终对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但崔某认为经销商北京泰普拓公司、生产厂家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诉讼请求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具有出厂合格证,鉴于专业技术知识影响、涉案车辆亦属于常见交通工具等因素,不能认定泰普拓公司存在欺诈。但销售方存在侵犯崔某知情权的情形,酌定销售方赔偿崔某1万元。

销售者构成欺诈 判三倍赔偿 

崔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二审期间,北京市三中院查明在北京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备案,未备案的车型不能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牌照。

文件规定“凡不符合国家GB17761-1999号标准的电驱动二、三轮车辆(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每小时大于20公里或者有三个轮子的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小牛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各项目检测达标数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其次,涉案车辆重达94公斤,严重超过40公斤的标准重量,如此重量发生事故时产生的冲击力会远远高于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冲击力,脚踏装置亦是自行车的基本属性,但涉案车辆并未安装脚踏。此外,涉案车辆不在北京市工商局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名目中。

故二审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销售者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无视相关交通法规,误导消费者促其购买,未告知相应骑行涉案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且放任风险发生。综上,二审法院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三倍赔偿崔先生各项损失1.9万元。

来源:北京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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