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16日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
国家药监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
吉林省食药监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期编辑:胡程远、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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