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存锁共享单车被拘五日
包头一男子为方便自己办事,将共享单车私自存锁于自家小院,谁料想被举报,被公安部门给予拘留五日的处罚。
10月12日9时许,包头市东河区公安分局回民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报警,称天福苑小区有人将一辆共享单车私自存锁于自己一楼的小院里。回民派出所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果然发现有一辆蓝色共享单车被锁在小区六号楼一楼小院里,但当时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直到12时许,民警终于等到涉案人员张某。
据张某解释,自己只知道共享单车不能损坏,并不知道不能私自存锁。民警经进一步询问得知,张某于早晨扫码后骑行共享单车办事,因下午还需要继续骑行,于是就顺便存锁于自家一楼小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三项规定,因张某涉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之处罚。
|来源:内蒙古晨报全媒体平台(记者 杨培霞)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核:张杨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内蒙古晨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内蒙古晨报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