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决定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取消10项行政许可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
设立分公司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我省要求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例如,取消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后,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
10月19日,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从省政府门户网站获悉,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52项。其中,取消27项、部分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9项、部分下放管理层级15项。
下放行政职权事项52项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电力需求侧项目管理;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确认;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对互联网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的核准;
生产、生活必须车辆限行区域的通行许可;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审批;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审核公布;
建设项目除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保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环境监测能力认定;
企业“三同时”验收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验收;
机动车环保年度检测;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跨市的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生产、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IV﹑V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IV﹑V类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IV﹑V类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完成后备案;
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拆除或停运的批准;
乙级及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省内跨市行政区域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旅游、包车客运开业);
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旅游客运新增运力许可;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旅游活动的审批;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含洗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9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矿井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原国家煤炭工业局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的44座国有重点煤矿除外);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瓦斯等级鉴定(含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鉴定);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原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国家产业政策严控的建筑用钢筋、水泥两类产品除外);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产品质量鉴定;
新药或仿制药品临床试验申请、生产申请(申报)审批(包括化学药品、中药、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
组建图书出版集团初审;
地方报刊出版单位组建报业、期刊集团初审;
涉及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核;
互联网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备案;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光盘设备投产验收;
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审查(含文物调查、勘探);
省中小微企业品牌发展的奖励;
省中小微企业及服务业发展项目;
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专项资金核拨;
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核拨。
据悉,对取消的事项,要分类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及时完善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赵德伟
编辑:山西晚报全媒体编辑 董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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