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日苍南
被告人金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7年9月份开始拖欠公司员工劳动报酬。
至2018年2月份,该公司拖欠员工王某等十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64851元。2月23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被告人金某更换手机号码,逾期未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图片来自网络
近日,经苍南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全部支付劳动者报酬,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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