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看到校园欺凌的事件,
条码君都非常心痛。
今天要说的这件事,
同样令人难受,
几个女生的一次争吵
却上升为暴力事件,
最终导致一名女孩从9楼坠下……
学生时代的宿舍生活对很多人来说,都会是一段难忘的经历。但2016年发生在昆明市卫生学校杨林校区女生宿舍里的一场冲突,却让少女小媛坠楼受伤,落下了九级伤残。10月22日上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6年5月,原告小媛正在昆明市卫生学校杨林校区读书,事发当天她受邀到274宿舍和朋友聊天,但该宿舍的女生小婉却因为小媛出门时关门的声音太大,对她心生不满。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瑞:“本案的原告(小媛)就自行回到了她的宿舍,三名被告(小婉等人)拿着在宿舍挂衣服的小钢管到了原告所在的宿舍,对原告实施殴打的行为。”
为了躲避殴打,小媛爬上了宿舍洗漱台的窗户,可是小婉、小潘和小雯三人却将她包围,惊恐的小媛不慎坠楼,导致身体多处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7年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小媛的伤残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4万余元,这笔钱由小婉等三人承担百分之五十损失,学校承担百分之十的损失,小媛自己则承担百分之二十的损失。
宣判后,原告小媛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责任。同时当时参与殴打的女孩小雯也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小媛坠楼,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就双方的诉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时隔两年,小媛和小雯再次在法庭相遇。回忆起当天的情景,小媛还是忍不住哽咽,而小雯也很难过。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小媛没有过错。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瑞:“我们认为原告在这个过程当中,首先事件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她引起的。在她爬上窗台以后,实际上被告对她还是有一些言语的刺激。”
虽然被告小雯不是直接导致小媛坠落窗户的人,但是她的确和两名同伴共同实施了暴力,所以也应该承担责任。
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被告小婉、小雯等三人赔偿小媛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昆明市卫生学校赔偿小媛2万余元。
法官也希望这一案例,能给在校学生一个明确的警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瑞:“特别是针对今天来听审的未成年人来说,首先我们不建议未成年人直接介入校园欺凌行为当中,还是建议他们及时通知老师或者学校,或者通过110报警,这样来阻止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发生校园欺凌这类事件时,
施暴学生往往并未意识到
自身行为已触犯法律,
只当是“欺负同学”,
而受害学生也常选择忍气吞声。
发生类似事件时,
请教会孩子
及时通知老师或者学校,
或者通过110报警求助!
记者:舒珊 鲁小侠
编辑:米凉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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