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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湖北发生了一起“特殊的"车祸。
据襄阳日报报道,一辆白色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途中,忽然一头冲向路边绿化带。
最后,四轮朝天躺在了大马路上。↓↓↓
轿车的车头部分受伤严重,两个安全气囊已弹出,车子喇叭一直响。
据路口执勤民警杨胜军和另外两名辅警描述,当时突然“砰”一声巨响,他们回头时,就看到一辆白色轿车准备左转后一头撞上路边的台阶,然后翻车。
万幸的是,车内两人只是轻微受伤。
本来到这里,
也就是一起交通事故。
然而,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
让旁边人看傻了眼!
因为该车内的一男一女,
下车后厮打在了一起!
车翻成这样也不管,下车第一件事就是打架,你一定认为他们是仇人?
不,他们是情!侣!
开车的是男子,事发前两人在车上发生了争吵,行驶到事发路口时女子猛然抢夺男子手中的方向盘,轿车瞬间失去方向后,冲上路边台阶发生翻车。
从车辆中出来后,二人情绪都比较激动,对于民警的询问并不配合,只顾着相互争(da)吵(jia)。
由于两人处于机动车道上,又是高峰时间,民警只能一边疏导交通,一边劝慰二人并保护他们离开危险地带。
心疼交警蜀黍们
是有什么深仇大恨,又是抢夺方向盘,又是厮打的。
虽然不知道他们因为什么吵架,但抢夺司机方向盘,这是极度危险的举动啊!!!
然而,类似这种拿方向盘“出气”的人,还真不少~
2016年10月,也是一对夫妻因为对目的地存在不同意见,在仙桃一高速公路上发生争吵,最后激动时发展到争抢方向盘,丈夫力气大些,握紧方向盘顺势把车斜停在路边,车头几乎快撞到护栏钢板。
今年的9月,武汉一辆行驶的555路公交车上,一位中年男性乘客突然来到驾驶室抢夺方向盘。
女公交司机果断踩刹车、拉手刹,并在两位热心中年男乘客的帮助下,避免了一场交通意外。
去年7月,宜昌一辆B9K公交车上,一名男乘客中途下车遭拒,先是吵闹,进而演变成抢夺司机方向盘,幸好车上有两名乘客及时制止才没出事。
不要以为抢完方向盘,一句道歉就可以了!
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严重的,要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今年9月,在一辆鄂J92**0牌由汉口新荣村开往红安的客运班车上,一名男性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当客车行驶至武汉市解放大道堤角公园路段时,该名乘客不听劝阻,谩骂、侮辱司机,甚至伸手抢夺方向盘。
最终,其因涉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还有人被判刑!
2015年12月,成都一公交车乘客程某因为发现坐过站,要求下车,司机左某没有同意。乘客突然动手拉动司机的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人行道上的一棵行道树和交通指示牌。司机和不少乘客因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车辆损失在2万元左右。
最终,肇事者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去年11月左右,重庆沙坪坝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
一辆载客二十几人的公交车上,乘客封某某在未到站点处却要求下车,被驾驶员拒绝后,他一时情绪激动,突然用手抓公交车的方向盘和驾驶员的右手臂,致使公交车失控滑行,被护栏阻挡后才停车,而护栏下方为十几米高的悬崖。
沙坪坝法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辆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并抓扯方向盘,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考虑到封某某具有自首及主动赔偿公交车损失的情节,对其予以减轻及酌情从轻的处罚。
如果致乘客受伤、车辆受损等严重后果,除了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外,还会附带民事赔偿。
2016年10月,北京市密云18路公交车上,乘客万某登上公交车,以自己持有残疾证为由,要求免费乘车。公交司机认为万某的残疾证过期,收走残疾证,并让万某补票。随后两人发生争执,万某企图抢夺方向盘,导致车内另一名乘客受伤。
公交公司赔偿受伤乘客1万余元后,将万某诉至法院,索赔10444.88元。密云法院做出了支持公交公司诉求的判决。
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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