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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专项产品方案出炉:可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可转债

作者:中国保险网络大学 来源:中国保险网络大学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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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10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的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通知》从产品管理人条件、投资范围、退出安排、风险管控等多个方面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专项产品进行规范。业内人士称,银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提升了保险公司参与权益投资的积极性。

  

专项产品可投资四类标的


《通知》显示,该文件主要是为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加大保险资金投资优质上市公司的力度。


因此,《通知》从多个维度对专项产品进行了详细规范,不仅要求 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还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还对,设立专项产品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和专项产品的投资标的进行了规范。


根据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而专项产品可以投放的标的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和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专项产品应当设定合理的封闭期及产品存续期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类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不过,却需要进行披露。《通知》要求,专项产品发行前应当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登记产品信息,并提交产品登记申请、产品合同、产品募集说明书、托管协议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银保监会表示,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规模,调整和优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领域监管制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导向的项目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和资本性资金。


“可以提升险资积极性”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通过专项产品形式,保险资金可以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有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做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记者注意到,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的态度并不是偶然。10月19日,郭树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给出了两大信号:保险资金可参与股权质押业务和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这一信号被市场人士视为“险资救市鼓励政策出台”。


“银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提升了保险公司参与权益投资的积极性。”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根据目前规定,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投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并且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的5%。截至2018年8月末,保险公司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为19532.4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为12.43%。虽然从占比来看,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于权益类产品的比例距离监管限制还有较大的空间,但考虑到目前超3万亿的质押总市值,针对性地放开权益投资比例限制仍有其政策必要性,能够提升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免却其投资比例限制的后顾之忧。


此外,业内人士分析称,通过设立专项产品来参与,而不是直接购买特定股票,实际上是形成了一道前置的风险管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回避掉非理性投资以及浑水摸鱼的情形。同时,股权质押专项产品可能涉及险资持股比例较大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一般建立在对目标上市公司的深入了解和长期明确的投资意向基础上。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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