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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题241分,对主观题成绩仍忐忑

作者:学法网 来源:学法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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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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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家的回复。我客观考了241,但是主观我觉得我考的还可以,但是分数没有公布之前,谁有知道呢。心里还是比较忐忑的,经常怕自己准考证号码填错之类,导致0分。。。

刑法学这三个问题个人觉得比较简单。正如瑞达的蔡老师事后点评的,没有考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是简单了。

我刑法认为是中止了犯罪。而柏浪涛老师说是未遂,刘凤科也认为是未遂。

另外,我说理部分说了不构成绑架罪,应当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谁知道还要说不构成抢劫。这个有点大意了,这怎么可能是抢劫。就好像还要说不构成盗窃,诈骗一样,这根本就不构成啊。差了一万八千里的问题。黑社会组织罪 需要和团伙的所有罪行数罪并罚我也写了。共同犯罪,无法查明也无需查明两个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也写了。

不同意见是答了一个,构成放任的间接故意的杀人罪,还有一个是说构成了故意伤害,至于杀人的结果是超出了他授意教训教训之外的。时间比较久了,记不清楚了。

第三题是刑诉法

刑诉法不构成犯罪,那个刑诉法五十几条的条文原文引用后。强调李某的供述是核心关键。这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现在拿不出录音录像,就无法证明讯问的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每一个证据从类型上,证明力上都予以了分析归类。把其中有个店小二的判断性意见,我记得是他说的话的后半句话。应当予以排除。因为是意见证据规则。

第四题是民法,商法,民诉法

13个问题我记得就答案本身来说都差不多,只有民诉法是不是构成重复起诉有点学说争议。但是没有要求写学说争议,我用的是2要件说。所以构成了重复起诉。

法的13个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是没有依据答的,就是企业破产的时候,冲裁是否还有效的这一问。仲裁是不是可以继续仲裁,那个破产的,呵呵我写可以,然后用了体系解释我都撸上去了,因为仲裁法规定,人死了,可以有继承人继续仲裁,法人分立合并了,由合并后的继续。体系解释了。破产了没道理就不弄了。

别的我记得没什么大问题,看了所谓的参考机构答案,基本中规中矩。答的时候都比较有把握。

想起来了,还有个是民诉法的重复起诉的问题,我回答的是构成重复起诉,这个呢,怎么说呢,时间不是很充分,我两要素说解释了一下,按照三要素说呢,就不构成了。主体,和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就是构成重复起诉的,我回答了,按照两要素说,构成了重复起诉。

民法这个13问我基本有一半不到一点吧,都引用了法条。工程款这条,老钟上课的时候说过,冒着血的蒸汽的债权。所以我印象很深。

第六问,说能不能变更,我找到了这个法条,应该是写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还是什么的,法条原文找到的。

让与担保,根据民间借贷规定。流之契约是不承认的,需要进行清算。所以不能直接取得房子所有权。

第八问,这个我是说,担保合同可以成立,鼓励交易。但是担保物权没有成立,物权法定。大概是这个意思。考前听过几位老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两种答案都可以,答题的时候为了稳妥,区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不知道评判标准会是什么样子。

第三问,撤销仲裁裁决,这个找到引用的是法条原文。

还有一个好像牵涉到图章给人家保存的,我回答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注意义务是比较重的一种义务,特别是表见代理中。那个持有别人公章的企业的合同向对方,完全可以根据签约主体,办公环境等外部因素来判断这个不是签约实际公司。因为他的凭借只有公章这一个,仅仅由此推定善意,而构成表见代理是不成立的。哈哈。很多同学反对我的说法。但是实务中构成表见代理的难度是很高的。

第十问,里面说管辖权。在破产法里面有原文,破产以后所有的诉讼管辖都归属于这个受理破产的法院了,题目我已经记不清了。

另外行政法有一个,我认为第一问是构成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徐金桂认为是行政处罚。李佳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都列出了依据。说理部分我说的是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由于建筑本来就是违法的,拆除没有惩罚性质,所以是前置措施。

又想起来一个题目,就是机构的领导不出庭对不对。这个我写的不对。但是理由写的不准确。律师可以出庭。

期限写的6个月,和不动产按键最长保护20年,行政强制法有法条,也引用了。

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分两步写的,第一部分是日常生活常识所能推断出的,家里过日子的东西的损失,这些由于是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导致,所以由行政机关来举证。另外一个是30万把,我记得,这个由于超出了日常生活的损失范围,而且建造违章建筑的成本是可以推算的,那么这部分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由他自己来承担证明责任。

第三问说是否违法,那么是违法的,强制法有法条,引用了,说要催告 ,要听取陈述申辩,要告知救济途径。等等吧。没写那个1天是明显不可能履行的期限,这点没有注意到疏漏了。

第二问问被告,应该是不正确,就一个被告,是一个什么局。具体我记不清了。另外的执法大队为什么不能做被告呢,因为他是假授权真委托。所以他和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是没关系的,是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的。

七七八八零零碎碎的写了这么多,也算留个记号吧。毕竟认真复习了一年。最近反而没什么事情可做,每天焦躁刷刷论坛。还有20几天要挨过去。

希望大家都能如愿考出这个考试。复习太占据时间精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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