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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谈谈公交坠江事件中的民事责任

作者:学法网 来源:学法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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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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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学法网“MatthewP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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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姑且不谈刑事责任,只谈民事责任。

首先,对死者们表示默哀。

我认为公交车公司应该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由于道路改建,车站【壹号家居馆站】已经因为道路改建,而不再停车了。那么尽管这个变更是由于道路改建这个外在因素导致的,但是订立公交合同的是公交车公司和乘客之间。

道路改建导致的【壹号家居馆站】不再停车这个变更应该公告通知乘客。也就是公交车发出“于【壹号家居馆站】停车”这个要约,乘客作出“于【壹号家居馆站】下车”这个默示的承诺。

按照合同理论,公交公司应在该22路沿路的每一个公交站显著位置张贴公告通知乘客合同内容变更,乘客可以决定是否还乘坐该22路公交车。

如果乘客并不知道该变更内容,上了车之后司机才在该站的前一站告知乘客,那么乘客显然有一种吃了哑巴亏的感觉。而且这并不是感觉本身的问题,事实上也是“吃亏”了,交了2块钱公交车票,却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个变更内容,必须在乘客上车之前就予以告知。公交车公司要负责。

乘客订立合同没有达到目的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即根据合同法94条第4项,96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乘客什么都不需要说,什么都不需要做,解除的通知到达公交车(司机)或公交公司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遗憾的是,解除合同没有采取合法的方式,而是选择了违法方式。

本分析不知道是否合适,请同学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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