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泸州市政府发布
《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
评价办法》
该评价结果将作为
对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
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据泸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永平介绍,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据悉
《评价办法》共5章16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7个主要方面。
评价按照
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督导、
整改复查、发布报告
等程序进行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委托,对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根据各县(区)自查自评、监测评估等相关情况,组织实地督导检查。根据县(区)政府工作进展和问题整改复查情况,形成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并汇总形成全市年度评价总报告,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评价结果作为
对县(区)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进行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县(区)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
采取适当形式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县(区)政府应以本办法为依据
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镇(乡、街)政府
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张瑞波 泸州日报记者 周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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