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南宁长堽路上一栋自建楼突发大火,三人不幸遇难,当时事故是由改装电动车充电引发的。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今年刚二十出头的女孩詹某作为电动车使用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担责80%,赔偿达160多万元。
2016年8月11日凌晨,南宁市长堽路四里虎楼岭一栋自建楼突发大火,烧毁多辆电动车和两辆摩托车,其中5楼一户人家的母子3人,在逃生时不幸遇难。事后经查,火灾疑为电动车充电不慎引发。
知情人黄小姐称是一楼电车充电的时候起火了。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是由一辆电动车电瓶部位的电气故障引发。
痛失三位亲人的邓某一纸诉状,将房东梁某、电动车生产厂家、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电动车所有人罗某以及实际使用人詹某,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余万元。该案先后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龙江:
最终,所有赔偿的数额是由房东,也就是出租方承担了20%,电动车的车主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
这也意味着
今年刚二十出头的詹某要承担160.97万元赔偿
究竟是怎样的电动车
竟让她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陈龙江副庭长表示:“车主是私自改装了这部电动车的电瓶部位,将原来的铅酸蓄电池改成了片状的锂电池,起火的部位正正就是在改装的电瓶部位这里,我们认为这是侵权责任当中最主要的原因。”
法院进一步审理查明,房东梁某在明知租户密集、租户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多、充电时段多为夜间的情况下,没有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降低了受害人的逃生可能性,故其应对这起事故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而由于这部电动车出厂时是合格产品,且在事故发生时已使用了四年之久,因此本案中电动车厂家无需担责。
1.电动车不要在办公室、宿舍内、楼道内进行充电;
2.电动车不要阻碍单位内部、宿舍区消防通道;
3.电动车不要停放在库房、化学品库等重点部位区域;
4.电动车充电时不要私拉电线充电、更改充电线路、不要一座多充;
5.充电前人员需对插座、车辆、充电线进行充分确认;
6.发现电路老化、私拉电线等现象进行上报;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并建立上报机制,确保安全。
来源:广西新闻频道、人民网、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柳州晚报 ID:gxlzwb
柳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编 辑:王莹
校 对:刘慧
责任审核:黄志伟
欢迎关注我们,与小编互动
报料、投稿、合作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微信合作、洽谈请联系:13633080001(微信);领奖、咨询请联系:0772-5307075
邮箱:www@lznews.gov.cn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柳州晚报”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柳州晚报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