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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扫黑除恶进行时!“十问十答”知识清单请查收

作者:曲靖珠江网 来源:曲靖珠江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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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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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扫黑除恶“十问”值得关注!
一起来看看吧


一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黑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决扫除黑恶势力,是为了使老百姓能安居、安业、安心,带着满满的安全感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从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三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阶段的目标是什么?

1.2018年,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一茬接着一茬打,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深挖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3.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四问:这次“扫”黑与以往“打”黑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以往的“打黑”主要是从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是点对点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而这次“扫黑”是从巩固政权基础,加强基层政权,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更大范围、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打”和 “扫”这一字之差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五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哪些黑恶犯罪行为?

按照中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将打击锋芒对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我省重点打击十一类黑恶势力犯罪:
一是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是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是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是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六是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是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是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是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十是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是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六问:农村基层组织中如何严防黑恶势力染指基层政权?

组织部门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支部,真正把村党组织打造成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稳定的坚强战斗堡垒。特别要严格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建立两委人选“负面清单”和候选人联审机制,切实把好“入口关”,严防村霸、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两委班子。



七问:扫黑除恶中发现黑恶势力“保护伞”怎么处理?

中央明确提出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把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问题作为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重点,彻查“内鬼”和“两面人”,坚决打掉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坚决做到“两个一律”: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八问: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如何界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多人,成团结伙,用暴力、恐吓威胁等非法手段聚敛钱财,挣“黑心钱”、干非法事儿,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恶势力: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九问:云南省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举报电话:0871—63992898(省扫黑办)
0871—12368(省高级人民法院)
0871—64993142(省人民检察院)
 0871—63053110(省公安厅)
0871—64189050 (省司法厅)
举报邮箱:ynshcebgs @ 163.com



十问:如何保护举报人?

我国法律法规对保护举报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采取对举报人身份、住址、单位等信息保密,对举报人人身财产采取专门保护性措施等方式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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