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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未栓绳被车撞了,司机狗主责任各半?这个判定引发争议…

作者:观察者网 来源:观察者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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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文 风闻社区网友 今天敲钟人不来

没栓绳的狗被车撞了,车主和狗主人之间责任到底要怎么划分?

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舆论的焦点,前几天我们风闻社区里也有了。

当时,我们观友提供的是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宠物狗未栓系牵引绳被撞,狗主人担全责”的案例;然而才不过两天时间,同样是在南京,一起相似的案件发生却“司机狗主责任各半”,猛力地将当地警方推到了风口浪尖。

我们先来回顾前一个案例,想必大家都还留有印象:

10月30日,迈化路,一辆面包车撞到一条宠物狗,@南京交警七大队 民警现场查看,事发时宠物狗未栓系狗绳,宠物狗跑到道路上,后面包车驾驶员避让不及倾轧了宠物狗。该起事故中,宠物狗未栓系牵引绳,其狗主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蜀黍提醒,撞到宠物犬不要慌。首先查看宠物犬有无栓系牵引绳并拍照取证;及时报警处理,由交通警察确定事故责任,不要盲目私了。

大家可以注意到,在这则南京交警官微发布的微博中,宠物狗未栓系牵引绳是狗主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警方还特别提醒网友,在撞到宠物犬后不要慌张,应该先查看宠物犬有无栓系牵引绳并拍照取证;之后要及时报警处理,由交通警察来确定事故责任,不要盲目私了。

但是不过两天时间,南京当地又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

据@南京零距离 11月6日报道,11月1日中午,南京史女士家的哈士奇遭到了一辆轿车的碾压,事后抢救费花了近万元。史女士表示狗是自己跑出去的,自己有一半的责任,但是驾车人将狗撞伤,也应该负同等责任,因此,史女士希望李女士能够承担4000元的费用。可李女士很不配合,最终只愿意赔偿2000元。律师表示,如果李女士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不满,可在认定书出具三日内提起复议,而史女士也可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京交警七大队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车主李女士与宠物狗主人史女士负同等责任。原因是车主李女士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撞到趴在地上无牵引绳的哈士奇,由此造成狗受伤的交通事故。

同样都是宠物狗没有牵引绳,而且起于宠物狗主人一时疏忽,导致了哈士奇外出发生事故。这个案例经过媒体报道后,许多网友就弄不明白了,为什么车主也需要负同等责任呢?

更有趣的是,处理两起事故都是同一支交警大队。

10月8日,该大队的民警回应媒体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该起事故中,犬只虽然未栓系,但静止未动,驾驶员观察不力,措施不当,从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故需要承担责任。

言外之意就是,车主之所以需要负责,还是因为你观察不力、措施不当;狗是跑了没错,没栓绳也是事实,但是事发时它是趴在那里、静止不动的,所以一边一半责任。

对于交警的回复,仍然有许多网友不买账。

网友认为,虽然前后两个案子中不同点就在于宠物狗是处于移动状态还是静止状态,但是根据南京的一些地方条例,交警的判责还是有失偏颇的。例如,《南京市养犬条例》中规定,携犬出户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又如,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发布的苏公交〔2011〕94号文件阐述,车辆与宠物犬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绳或牵引不当引发的事故,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包括网友还找到今年3月,南京当地的另外一起案例:

3月初的一天,南京市民孙某开车下班回家,途中撞到一只宠物狗致其死亡。狗的主人陈某看见这一幕后,连忙上前拦住孙某讨要说法。孙某觉得自己无责任,两人僵持不下,最终报了警。

江宁交警到场后表示,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孙某无需担责。

在这个案例中,江宁交警援引的法律依据是: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即上文提及的“苏公交〔2011〕9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的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此,网友纷纷留言表示,没有路权的宠物狗侵占到了一个正常行驶的车主的路权,还让车主承担一定责任,让人觉得很颠覆;而且如果仅凭借着车主“疏于观察、措施不当”这一点,就需要承担责任,也非常地语焉不详,本身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主多少都会存在一些视角盲区的啊。

不过,也有网友纠结于,事故发生于小区内,而非主干道马路上。

所以交通法规和一些地方规定会因为小区内外而时有时无吗?一会生效,一会又失效吗?对于其他网友的质疑,这些人也无法作答。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报》在2016年曾经刊文《“车撞狗”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指出处理这一类问题时主要三个争议点:

1.“车撞狗”案件是否为交通事故;

2.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的当事人;

3.如何确定“车撞狗”案件当事人责任。

这三个争议点中,江苏省是明确把车撞狗归类为交通事故的。

《人民法院报》还提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总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

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据此,对于“车撞狗”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A.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B.如果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C.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并根据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D.对被撞狗确无主人,且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所以,依据上文提及的《南京市养犬条例》和《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如果简单理解成“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的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就大错特错了。

具体的责任认定还是分有ABCD四种情况的。

对于交警的判责,目前车主李女士已经表示将通过诉讼解决。最后面,这个情况就变成了车主李女士与南京交警方面对于事故具体属于ABCD四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存在争议。

而更为有意思的是,楼主还查询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6年的一次判决:

简单叙述一下这个案件,狗主人王某饲养的德牧种犬因为看到一只母狗冲上马路,被李某驾车撞死;随后王某将李某、李某所属的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三方告上法庭,求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8450元。一审法院判定,司机无责而狗主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但是特别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饲养动物遭受损害时定责原则无法律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一审法院适用苏公交(2011)94号文件第三条有误,该文件非法律、法规,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规则,来推定司机李某的责任。

简而言之就是,地方规定仅止步于地方规定,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法规。可是如果只是地方规定的话,为什么此前南京交警却又屡次援引来作为判责依据呢?

再回过头来,大家认为在史女士与李女士的纠纷中,南京交警七大队的处理是做到了有法可依、公正执法,还是执法不当呢?

责编 | 于杨 

审核 | 邱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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