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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贷行业涉及众多投资者和借款人,股东和高管负起相应的责任才是明智之选,“甩锅”行为不可取,更是行不通!
在今年夏天的P2P行业危机中,“甩锅”这个词被经常提及,各式各样的甩锅事件更是频频出现,最引人注目的的当属投之家甩锅事件。
投之家事件刚爆发时,徐红伟发视频说:平台发假标的事与我无关,我是清白的。但是在深入调查后发现:徐红伟在日常运作中可以发现所发标的有问题,但为做大平台借贷余额而未予以制止,并妄想转让股权后脱身。
虽然案发时已完成股权转让相关手续,但由于诈骗事件发生时股权尚未转让。作为参与者和主要的受益人,徐红伟是不可能甩锅的,且在案发后很快就被南山警方逮捕。
刘副总理强调了那么多次: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借钱是要还的,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
但还是有些平台以代持股份、未实际参与经营为理由,想甩锅走人。
比如“365易贷”出现问题后,持股51%的国资背景企业江苏省企业文化发展中心却表示:自身并未实际入股,想摆脱与平台的关系。
又比如“壹佰金融”爆雷之后,拥有两家上市公司的银河天成,却声称自己仅是名义上的大股东,实际是代持股份,并未参与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同时提供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证据。
但实际上,不论代持股份的说法是否真实,但这些所谓国资背景或上市企业也确实为平台站了台、做了宣传,很多投资者都是奔着股东背景而进行的投资。
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已经对投资者的决策起到了误导作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仅以代持为理由逃脱责任。
10月13日,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直接对平台股东提出了要求。
其中在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方面,该指引提出:
“网贷机构的股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集团公司背景的股东,应对旗下网贷机构项目处置提供帮助,必要时可直接提供资金援助,以降低网贷机构在退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严重流动性风险。股东认缴资本不到位的,在非法经营过程中不当得利的,应实缴到位,返还不当得利。”
政府表明了态度,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缴不足的补足实缴,挪用资金的要把资金还回来,参与经营的需对投资人负责,不能没有担当。
9月30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了《深圳市整治办关于近期P2P网贷风险处置工作情况的公告》,其中第四条写到:
压实网贷机构及关联方责任。为进一步压实相关方责任,我办要求拟退出机构制定合理的兑付方案,联合有关部门对关键人员、账户采取管控措施;并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出台司法解释,建议明确责任,追缴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股东、投资中介等关联方的不当获利,要求有参与犯罪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意思也很明确:不论是股东、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要对其所做所为负责。
深圳某平台就曾出现过高管甩锅的现象:在平台出事后,未见高管积极解决问题,反而组织投资人去围堵大股东公司,要求大股东去兜底。
试问:不是心里有鬼,为何在关键时期甩锅呢?
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某些自融平台也在甩锅,其高管在与投资人谈判时,口口声称:P2P平台是借贷撮合机构,不承担刚兑的责任。如果投资人闹得凶,将颗粒无收。
但实际情况是:平台发假标后,将资金转入了关联公司账户。作为实际的借款人,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责任是无法逃避的。
自融后甩锅,侵占投资人合法权益,想法真不是一般的“美”呀!
对于标的真实、没有跑路、没有失联的逾期平台,大股东和高管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应对和解决问题,如对投资人的答疑、对欠款人的催收等,而不仅仅是一甩了之。
由于网贷行业涉及众多投资者和借款人,股东和高管负起相应的责任才是明智之选,“甩锅”行为不可取,更是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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