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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共有产权保障房新进展→这四个区新一批申请即将开始!

作者:上海发布 来源:上海发布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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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家庭住房困难、关心共有产权保障房的亲们看过来~根据各区新闻办消息:金山区和长宁区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将于11月20日开始;奉贤区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11月26日开始;崇明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于11月20日开始。详情↓


长宁区


长宁区第七批次(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仅限本市户籍家庭)即将全面启动:


11月20日—11月30日:开展本区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工作。


12月1日—1月31日:开展本区第七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受理工作。


申请受理地点



奉贤区


咨询受理时间: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7日开始咨询,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1月25日正式受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申请条件:


准备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请家庭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流程


申请受理地点



崇明区


申请受理时间:

2018年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于2018年11月20日开始,至2019年1月25日结束(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提交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表格领取: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请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


申请受理地点

 

序号

乡 镇

地  址

联系电话

1

绿华镇

绿华镇嘉华路8号

59351681

2

新村乡

新村乡星村公路2105号

59650862

3

新海镇

新海镇海展路80号

59655101

4

三星镇

宏海公路4291号

39600024

5

庙镇

庙镇合作公路70号

59365728

6

港西镇

港西镇三双公路1573号

39627622

7

城桥镇

城桥镇寒山寺路164号

69617132

8

建设镇

建设镇建星路108号

39628027

9

新河镇

新河镇新申路801号

59681534

10

东平镇

东平镇东冉路783号

59666777-8140

11

竖新镇

竖新镇响椿路60号

59491270

12

堡镇

堡镇化工路17号

59426451

13

港沿镇

港沿镇港沿公路1198号

59462145

14

向化镇

向化镇向化大街149号

59441973

15

中兴镇

中兴镇广福路37号

39440027

16

陈家镇

陈家镇北陈公路1454号

59405552

17

长兴镇

长兴镇海舸路509号4号楼北楼

56856596

18

横沙乡

横沙乡新环路57号

56899074

请广大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



金山区


申请受理时间:

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双休日及国定假日受理工作由各镇、街道、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注:其中2018.11.20-2018.11.30为咨询活动周


本次配套供应房源:

注:最终房源的确定将按照受理申请户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需结婚满1年);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5、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 注:条件时间审核点为2019年3月31日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非本市户籍居民还需提供:


1、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居住证积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在本市纳税情况。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居住证持证情况。


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申请家庭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注:

1、不符合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基本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可以列入住房面积核查和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2、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调整部分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有关规定,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下列对象,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的,可以调整其住房面积核算方式:


1、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

2、两个及以上的家庭;

3、两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4、一个及以上的家庭和一个及以上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

5、非夫妻异性成年人住在该家庭唯一居室内的。


具体规定: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2人的,扣减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扣减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申请时限图:

(相关时间节点按照保障机构收齐资料和正式接受委托之日起算)


申请受理地点


资料:长宁区、崇明区、金山区、奉贤区新闻办

编辑:景雯、张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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