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用两个案例,来询问教师是否违规和怎么处罚的问题:
案例一:江苏某高校体育老师,在晚上和周末教小学生打球,收费50元/生/1.5小时。通过家长的口碑和介绍,生源越来越多。
案例二:江苏某小学语文老师兼班主任,联合校外培训机构,在课堂上给学生发宣传单,并承诺发棒棒糖奖励报名,且拉拢同事一起帮忙发。
面对这种情况,一般人都会认为,两种情形,都属于有偿补课行为,都应该按照师德规范和地方有关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一,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适度兼职兼薪
2016年8月,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两办发布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文件,该文件第六条明确: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高校教师可以兼职兼薪,中小学教师不能有偿补课,这是否不公平?
但请注意,该文件中也有明确的要求,要“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
所以,江苏某高校教师,教学生打球的行为,如果经过所在单位的批准,则不违规;如未经所在单位批准,则涉嫌违规。
但在处理上,一般来说,只需要要求该教师重新提出申请即可,不会进行处罚,即使要进行处罚,最多就是通报批评。
另外,从管理权限上来说,该教师是否处罚,怎样处罚,权限都在其学校,而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被严厉禁止的行为,严重者可以直接解聘
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问题,则是严厉禁止的态度,甚至很多地方,都有“一票否决制度”,查出一例,开除一例!这里引用教育部2015年6月29日发布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共有六条: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
也就是说,案例二的老师,已经严重违反了《规定》!以江苏的无锡为例,该地出台《关于健全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对涉事教师,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严肃处理,直至予以开除处分”的处罚,在很多地方都有!
三,对中小学教师与高校教师的区别对待,争议很大
这一个文件,引起的争议其实是很大的,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认为,同是在职教师,岂能区别对待呢?
比如,著名的语文教师王开东就曾发文:
中小学教师可不可以兼职兼薪?如果可以,那么有偿补课应该就是合法合规的;如果不可以,同样是教师,允许并鼓励高校教师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为什么中学教师不可以?是中小学教师没有知识价值,还是他们的知识价格不值得作为导向分配?
四,观点透析
王开东的疑问,并非没有道理,但客观上来讲,有两点原因,让有关部门发文,让科研工作者和高校教师可以兼职兼薪,但中小学教师却绝对不行:
一是科研工作者和高校教师的知识与技能的商业价值,一般来说,确实是超过中小学教师的。比如,科研工作者对于医药技术或者电子信息技术的研究,有的知己可以改变生活!
但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相对基础的多,很少听说哪一个中小学教师的知识创造出了很大的直接价值!请注意,这里是比较,而不是否定!比如,一个高校的朋友,从事民族地区的教育研究,现在的研究成果,已经为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具有纲领性的意义——这就是价值!
而我们的中小学教师,是几乎不可能达到那个高度的!
二是科研工作者和高校教师的兼职兼薪,一般不会是对自己的职业工作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就不存在诸如动员或者强制动员之类的问题。
科研工作者或者高校教师,其兼职兼薪的对象,是不可能强迫或者胁迫的,但中小学呢?有网友就给我说,班主任补课,如果不去,又怕“穿小鞋”!你看,多么现实?
但从知识与价值的角度来看的话,这个规定,还是带有一些对基础知识的歧视色彩的。至于最终效果如何,还是需要时间去检验,而不是空口说白话!
总之,两例有偿补课,一个违规,一个不违规!而第二例的行为,确实是罔顾师德的行为,理当受到相应的惩处!
老师,您怎么看?
编辑丨墨池 监制丨昍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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