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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又有两个区公布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信息!明天启动

作者:上海发布 来源:上海发布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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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家庭住房困难、关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亲们注意啦!

金山、长宁、奉贤、崇明公布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信息后浦东新区新闻办说,定于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开展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而虹口区新一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也将于明天(11月20日启动。受理地点: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详情↓


浦东新区


申请受理时间及地点

浦东新区定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开展“2018年(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展开初审、复审及公示工作(审核通过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放《登录证明》);

审核结束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公开组织进行摇号轮候排序;并根据房源建设调配情况开展看房、选房、签约等工作(上述工作的开展住房保障机构将书面通知申请通过家庭)。

因选房等事项不受申请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影响,在申请受理期间,申请家庭可结合自身实际,并根据各街镇计划安排,有序到户籍所属街镇明确的时间、地点(见文末)咨询和提出申请。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订。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4)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人员、内退人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及外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3)协保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人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支内回沪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5)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农业户口的,应提供: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外省市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浦东新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街镇申请受理场所及咨询电话

(点击可查看大图)


虹口区


虹口区第七批(2018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将于2018年11月20日正式启动,具体内容如下:


咨询受理工作时间


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01月21日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受理活动。


受理地点: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受理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00—4:00(国定假日休息,双休日只发申请须知,不受理)。


咨询、发表日期: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收件日期: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01月21日。


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咨询申请受理地点


本市户籍家庭,请申请人代表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非本市户籍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应当注册在虹口区,且在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本市户籍家庭准入标准和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

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4]53号)第一条准入标准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二)本市户籍家庭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需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材料在申请提交时缺一不可。


非本市户籍家庭准入标准


(一)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不得在本市有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结婚满一年;


4、在现工作单位工作连续满一年且工作单位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本次试点在虹口、松江和金山三个区开展。


居住证持证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且家庭限于申请人与配偶、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以及丧偶申请人与其未婚子女三类情形。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


5、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内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2018年10月31日)的财产情况证明:


8、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2、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上述材料在申请提交时缺一不可。


申请时需要注意的其他方面


首先,根据家庭需求和人员情况,确定申请房型;

其次,结合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成员结构,考虑付款方式;


申请时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


根据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的相关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失信行为名录附后。


上海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名录

(申请审核部分)

 友情提醒:

 本批次申请受理期限为时60天,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并不会影响通过审核后的轮候排序。所以,参考前几批居民申请受理的情况,预计正式受理开始后的第一周内,前来咨询、申请的居民会比较集中,各街道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应对受理高峰已作出相应准备,也建议有申请意愿的申请家庭可错峰申请。


资料:浦东新区、虹口区新闻办

编辑:景雯、孔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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