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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细化枪支量刑标准放宽入罪门槛,学者:建议全国推广

作者:观察者网 来源:观察者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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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据澎湃新闻12月2日报道,在浙江,有关气枪认定的裁量权有望得到统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11月12日出台《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两高有关枪支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并作出量刑区分。12月1日,澎湃新闻从浙江高院确认了上述纪要的真实性。


有学者撰文褒赞,“浙江省司法机关的这个文件,目前是最先进的,建议全国的法院检察院推广。”


气枪定罪量刑尺度有望统一,3种情形可缓刑或免罚


近年来,广东玩具小贩王国其被控贩卖仿真枪案、福建刘大蔚走私仿真枪案、天津老太赵春华摆射击摊案等涉枪案引发公众关注,舆论直指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入罪门槛过高。


这一纪要明确指出,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情形包括: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纪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考虑涉案相关情节,并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这也意味着,枪支认定标准在地方司法层面或得到进一步区分,进而有望统一定罪量刑尺度。


澎湃新闻注意到,为严惩涉枪涉爆犯罪,最高法曾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9年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一规定将枪口动能从原先的16焦耳/平方厘米调整为1.8焦耳/平方厘米,标准被下调了9倍,遂引发争议。


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要求,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由于未解决枪支认定标准极低的根本问题,此前的两高批复的弹性大,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各地出现了明显的裁判差异,需要各地细化掌握统一的定罪量刑尺度。


学者呼吁回归枪支认定标准,枪支管理应进行分级


前述纪要亦指出,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严格按照枪支之前的司法解释进行裁量。


纪要同时规定,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条相关规定: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经鉴定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的;


(2)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


(3)行为人具有涉枪前科的;


(4)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并有逃避、对抗调查行为的。


“浙江省司法机关的这个文件,目前是最先进的,必须转发点赞,强烈建议全国的法院检察院推广。”徐昕说。


近年间,徐昕以律师身份代理了多起涉枪疑案,亦不断呼吁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


他还建议,枪支管理应进行分类分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应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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