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禁渔期电鱼吗?
你知道在禁渔区电鱼
将产生什么后果吗?
后果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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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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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
12月5日上午,合江县大桥镇男子匡某因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非法捕捞工具电鱼54.41公斤,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增殖放流价值24484.5元的鲤鱼、鲫鱼、草鱼共122423尾;没收船舶、电瓶等电鱼工具,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这是泸州市首例公开审判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3月24日晚,匡某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船舶,用电瓶、增压器、竹杆、铁丝、电线等制成的电鱼工具,在长江牛脑驿水域电鱼。
3月25日凌晨5时,匡某被蹲守在岸边的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33.5公斤(已放生),扣押机动船舶一艘,以及电瓶、增压器等电鱼工具。
3月27日,又在匡某渔船上和其姐姐家中查获匡某非法捕捞渔获物20余公斤(已死亡腐烂)。
明知是禁渔期
还在电鱼!!!
法院审理认为
匡某在长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期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
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匡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影响长江生物休养繁殖,尽管作出了评估,但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考虑到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积极弥补损失,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龙马潭区水产渔政站副站长万吉兵表示,本次公开审判邀请了社区干部、渔民代表近100人到庭旁听,起到了较好的宣传和警示作用。
接下来,渔政部门还将联合长航公安,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
龙马潭区双加镇大冲头村渔民代表李平表示,参加旁听后,更加清楚地认识到非法捕捞对水生态资源的危害,触犯国家法律必然受到严惩,千万不能使用非法渔具捕鱼,更不能电鱼。
当日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还对周某、徐某等4人所犯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了宣判
电捕鱼的危害, 不只是你所看到的
泸州地处长沱两江,具备特殊的地域环境,拥有丰富的鱼类资源。大多数人对电捕鱼的认识还不够,无法意识到其中的危害。
据介绍,实际用电击方式捕到的鱼只占到电击死亡的40%,而更多的鱼则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被捕捞起来,但只要被电击过的鱼,电流都会对鱼的性腺(繁殖器官)造成影响,即便是没有被捕捞上岸,以后也不会再继续繁殖。
此外,电捕鱼的同时还会对水中的其他浮游生物和无脊椎动物产生很大的影响,造成鱼类天然诱饵的死亡。食物链的平衡被打破,从而形成生态系统的破坏。
电捕鱼能让鱼无法产卵,造成鱼没有食物,可见其危害之大,对长沱两江的渔业资源造成的破坏远远不是所捕到的几条鱼所能代表的。
本案审判员王俊告诉记者,这也是为什么匡某只捕捞了50多公斤鱼,却要赔偿2万多元的原因。
“希望通过这种个案的审理,让大家对电击鱼还有其他毒鱼等国家禁用的方式,以及对资源的破坏有清醒的认识。同时也唤起大家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都应该从自己做起。”王俊说。
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切忌因小失大
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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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江都市报记者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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