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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落马干部受贿细节曝光:纸箱装200万,商场门口收现金

作者:深圳大件事 来源:深圳大件事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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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


盐田区人民法院对原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办公室主任梁勇(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做出判决。


被告人梁勇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0万元、港币7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检察院指控:
在停车场、知名购物场所门口收现金

公诉机关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梁勇在担任深圳市福田区建筑工务局(以下简称福田区建工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工程进度款审批、工程决算审批、工程量增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0万元、港币70万元。后经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勇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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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场门口收一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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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深圳市某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为了让时任福田区建工局局长的梁勇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进度款和结算款审批予以关照,约梁勇在知名购物场所罗湖区喜荟城门口见面,将用纸箱装着的现金人民币200万元送给梁勇。之后梁勇将该笔贿赂款用于购买安某军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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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怕被查200万贿款辗转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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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为了得到时任福田区建工局局长的梁勇对其承建的项目进度款和决算款审批提供帮助及后续关照,答应送给梁勇人民币200万元。

因担心被查,该笔款项经辗转,由梁勇原同事提现后交到其手中。随后,该笔贿赂款被梁勇用于购买安某军产房。

范某被纪检机关带走调查后,2015年12月底,梁勇将人民币200万元退还给范某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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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封装贿款 收下用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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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深圳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在承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向时任福田区建工局副局长的梁勇请求帮忙。在梁勇的帮助下,吴某公司顺利新增了5栋农民房的外墙粉刷工程量。


2011年6月,吴某在福田区万科金色家园的工程项目部办公室附近,将一个装有现金港币20万元的牛皮纸信封送给梁勇。梁勇收下该笔贿赂款用于个人消费。

2012年下半年的一个工作日中午,吴某到已任福田区建工局局长梁勇的办公室,将现金港币50万元送给梁勇,希望其在一项目竞标中予以关照。但因操作难度太大,梁勇未按吴某要求操作,最终吴某挂靠的公司参与投标但未中标。事后梁勇也未将非法收受的港币50万元退还给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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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停车场受贿,“关照”企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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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的一天晚上,深圳市某公司董事长高某为了得到时任福田区建工局局长梁勇对其此前承建项目的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审批等方面的关照,打电话约梁勇见面。在福田区车公庙附近一个酒店停车场里送给梁勇现金人民币30万元及一些土特产。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个工作日中午,高某到梁勇的办公室聊天后,临走时将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一些土特产送给梁勇。

案发后,被告人梁勇及其家属退赃人民币240万元、港币70万元。


梁勇曾辩称其与林某、范某

是借款关系非受贿


据悉,盐田法院曾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粤0308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梁勇表示认罪,

但辩称其与林某和范某之间

是借款关系,并不是受贿。


梁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粤03刑终1869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盐田法院重新审理。


盐田法院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在案的相关证据,综合评判后认定,被告人梁勇收受林某20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收受范某的200万元不属于借款。


盐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对梁勇受贿行为从轻处罚


但本案中被告人梁勇受贿行为发生在2015年8月29日刑法对受贿犯罪修正之前,由于修正后的刑法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修正前的刑法要轻,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对梁勇受贿行为应依修正后的刑法予以定罪处刑。


此外,被告人梁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且自愿认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盐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万元,港币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采写:南都·深圳大件事记者 程昆

编辑:陈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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