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人民法院对原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办公室主任梁勇(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做出判决。
被告人梁勇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0万元、港币7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检察院指控:
在停车场、知名购物场所门口收现金
公诉机关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梁勇在担任深圳市福田区建筑工务局(以下简称福田区建工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工程进度款审批、工程决算审批、工程量增加、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40万元、港币70万元。后经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勇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梁勇曾辩称其与林某、范某
是借款关系非受贿
据悉,盐田法院曾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粤0308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梁勇表示认罪,
但辩称其与林某和范某之间
是借款关系,并不是受贿。
梁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粤03刑终1869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盐田法院重新审理。
盐田法院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在案的相关证据,综合评判后认定,被告人梁勇收受林某20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收受范某的200万元不属于借款。
盐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本案中被告人梁勇受贿行为发生在2015年8月29日刑法对受贿犯罪修正之前,由于修正后的刑法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修正前的刑法要轻,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对梁勇受贿行为应依修正后的刑法予以定罪处刑。
此外,被告人梁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且自愿认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盐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万元,港币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采写:南都·深圳大件事记者 程昆
编辑:陈璐璐
✪
✪
✪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深圳大件事”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深圳大件事公众号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