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
1月16日,张家口市阳原县法院公开审理张某峰、武某、王某东、张某飞、武某军等5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监委会、扫黑办有关同志及被告人亲属等40余人到庭旁听。这是2019年张家口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张某峰于2015年7月28日在阳原县西城镇某水泥制件厂因怀疑薛某偷卖厂内水泥制件与其发生冲突,后张某峰打电话纠集武某、张某飞、王某东等人,一起手持镐把、棒球棍将薛某打致轻微伤,武某持刀将薛某腿部捅伤。
二、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峰同武某军酒后驾车行驶至阳原县西城镇十字街处,因道路施工,车辆断行,张某峰、武某军二人遂下车辱骂施工工人,并与施工方负责人高少某发生冲突,后武某等人赶到现场,张某峰持械、武某持刀与武某军一起追打高少某及工人王某红,致高少某轻微伤,王某红轻伤二级,并将高少某的宝马车前机器盖砍坏。
三、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东、张某炜(另案处理)与刘某(在逃)驾车在阳原县西城镇南关门处与张某华的小轿车相撞,因修车费用问题与张某华及其朋友高大某发生冲突并打斗,王某东、张某炜纠集武某,伙同刘某将张某华、高大某打伤,致张某华、高大某轻伤二级。另外,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峰、武某、张某飞涉嫌行政违法三起。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性、量刑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阳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
来源:张家口法院
编辑:张小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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