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一家羊肉粉店为吸引回头客,在高汤中添加罂粟熬制汤料,以增加“鲜味”,最终东窗事发。1月15日,由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在汇川区法院当庭宣判,一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罚金5000元,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并要求在省级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生意不好,高汤加“料”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在汇川区板桥镇街上经营羊肉粉生意。2018年2月,徐某为提高羊肉粉鲜味,增加营业收入,花100余元购买了350克罂粟粉末,作为配料加入羊肉粉汤内对外售卖。
同年7月6日中午,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在徐某店内的羊肉汤内初步检测出罂粟碱呈阳性,同时查获含有罂粟粉末的羊肉汤配料1包。
抽样检验,含禁用物质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的羊肉粉汤料及配料封存,进一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店羊肉粉汤料中检测出含有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羊肉配料中亦含有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吗啡、可待因。
在事实证据面前,徐某对在羊肉汤内添加罂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徐某交待,他自从经营羊肉粉生意以来,生意一直很冷淡。“有人给我说,加这个东西(罂粟壳),可以提鲜,让人吃了还想吃,回头客多。”徐某表示,他当时听了后就心动了。为了让生意更好,他就到外面购买了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羊肉高汤,并对外销售。
法院判决:判刑、罚款、道歉
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时,公诉人指出,徐某作为生产、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置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因本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徐某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庭审中,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真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羊肉粉汤内掺入罂粟粉末,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好,结合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决定对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一、被告人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禁止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被告人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书面赔礼道歉。
据办案人员介绍,长期食用罂粟壳熬汤的粉面,会让人上瘾,对胃、肝脏等器官产生损伤。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经济上也有相应处罚。“违法成本高了,踩红线的时候就会掂量下,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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