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判决书透露,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
经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陕A×××××号小型轿车沿陇西县巩某崇文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车辆行驶至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时将正在城区道路上打扫卫生的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被害人宋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无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陇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0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