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到朋友圈

离谱!广西一女子去办离婚,发现自己有两个老公......

作者:广西新闻网 来源:广西新闻网 公众号
分享到:

02-18

提要


2月14日,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一女子在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时,意外被告知,她2005年在南宁市兴宁区婚姻登记处和另一名男子登记结婚,因涉嫌重婚,当地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


该女子到南宁核实后发现,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确是她的身份证信息,但拍照的人却并非她本人,而是她丈夫的姐姐……


1、女子去办理离婚手续 得知自己有两个老公


2月14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婚姻登记处大厅内,比往日热闹了许多。李丽(化名)和黄飞(化名)坐在几对精心打扮、脸上洋溢着幸福的年轻情侣中间,像陌生人般沉默。


他俩是来离婚的。


1995年,来自巴马甲篆乡拉高村的李丽,和同村的黄飞领证,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前几年,两人感情破裂,李丽心力交瘁,希望能结束这段婚姻。


李丽(左一)在南宁市兴宁区国家档案馆查看婚姻档案


2月14日上午,他们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离婚。接过工作人员递来的离婚协议书,反复浏览了几遍协议内容,他们在“协议人”一栏签字,并摁下手印。


李丽叹了口气,心想:终于结束了。


“不得。”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管理系统刷李丽的身份证后,盯着电脑屏幕摇头说,李丽涉嫌重婚,不能给她办理离婚手续。


“啊?”李丽被告知,她于2005年10月26日,在南宁市兴宁区婚姻登记处,与一名叫韦某辉的男子登记结婚。


李丽紧皱眉头,一脸疑惑地看了一眼丈夫黄飞。黄飞没过多追问,听到不能离婚,他带着家里的户口本,率先离开了婚姻登记处。


2、用的是她的身份信息 拍结婚照的却不是她


“我都不认识韦某辉,我怎么会跟他结婚?”李丽和工作人员解释,她未曾在南宁工作生活,即便是转车也只是短暂逗留,更不必说会和另一个男子在南宁领证结婚。


这样的解释或许显得苍白无力,当天下午,她决定乘车到南宁一探究竟。


2月15日,她抵达南宁市兴宁区国家档案馆窗口,要求工作人员调取她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核查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发现,李丽的身份信息遭冒用,结婚照上亦非她本人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出现了李丽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当看到处理表上的结婚照时,李丽先是和随同的家人一愣,随后几人走到一个角落,用家乡话大声谈了起来。


不久,她折回查档窗口,告诉工作人员,她不认识结婚照上的男子,而结婚照上的女子是她的大姑姐,即丈夫的姐姐。


“这不是你吗?”


“不是!一点都不像!你再仔细看看我。”李丽指着表上的结婚照反驳说,大姑姐眼睛没有她的大,脸型没她的圆。


李丽称,处理表上登记的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是其本人的,但身份证的头像是大姑姐的。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平日给婆家保管,她的身份证等疑遭他人冒用。


李丽随后电话质问大姑姐,一开始,对方回复称确实冒用了她的身份证等信息,但不久后又辩称是被他人所陷害。


3、身份证疑遭他人冒用 将追究责任依法维权


得知这一情况后,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立即进行了多方核实,初步确定,李丽的身份证疑遭他人冒用。


如果被冒用,为何还能通过婚姻登记处的审核?


该负责人解释,1995年李丽与黄先生在巴马县甲篆乡登记结婚,因当时电脑尚未普及,还没有联网,他们的婚姻登记信息还在乡镇的民政局,没能及时录入电脑存档。因此,当时在兴宁区婚姻登记处的电脑系统,未显示李丽的婚姻登记信息,而当时登记李丽的身份证是旧式身份证,仅凭肉眼,比较难以辨别头像真假。


李丽和家属认为,是因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审核不严,导致她被重婚,希望能撤销该无效婚姻,但该负责人则表示,建议李丽到户口所在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她与丈夫的婚姻关系。


南国法援律师李剑表示,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可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李律师认为,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应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该无效婚姻。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认定该婚姻无效。同时,可起诉冒用者,对冒用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


李丽表示,将视情况,起诉冒用者及兴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大家都爱看

✪  

✪  

✪  

来源:南国今报记者陆旺 实习生韦美元

编辑:张晓微

责任编辑:蒋晓伶

值班主任:叶焱焱

点亮小花花

转发提醒!

阅读8676
广西 
举报0
关注广西新闻网微信号:gh_cc382843f58e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
声明

1、头条易读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文内容来自“广西新闻网”微信公众号,文章版权归广西新闻网公众号所有。

评论
更多

文章来自于公众号:

邮箱qunxueyuan#163.com(将#换成@)
微信编辑器
免责声明
www.weixinyidu.com   免责声明
版权声明:本站收录微信公众号和微信文章内容全部来自于网络,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禁止一切商业用途。其中内容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头条易读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本站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微信公众平台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