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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碰瓷”手段敲诈勒索司机、为超载货车车主非法提供“保车服务”,哈市集中公开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视频)

作者:黑龙江交通广播 来源:黑龙江交通广播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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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按照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2019年2月28日上午,市法院组织尚志市法院等7个基层法院对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和6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23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


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组织的第6批集中公开宣判。这7件案件,有结伙大肆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非法暴利索债、赖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的恶势力团伙;有采用“碰瓷”手段多次敲诈勒索司机的恶势力团伙;有为超载货车车主非法提供所谓“保车服务”、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的恶势力团伙;还有之前判处的杨某、夏某颖、陈某铭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漏犯。23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下面通报7件案件的情况。



一、香坊区法院宣判的许某江、崔某航强迫交易案


许某江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熊某成、熊某刚、蔚某东(均在逃)以及崔某航并为其配备了“保车”使用车辆,形成了成员相对固定的“保车”团伙,利用超载货车车主、驾驶员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的恐惧心理,长期为从河北省唐山市、秦皇岛市等地开往哈尔滨市市区内的违规超载大型货车提供“保护”并迫使货车车主、驾驶员按次向其缴纳30至100元不等的“保车费”。截至2018年7月,许某江向35名被害人共计收取“保车费”1388300元。崔某航在2018年3月至7月期间参与收取“保车费”16800元。许某江等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和货运市场秩序。


香坊区法院认为,许某江、崔某航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许某江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崔某航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许某江、崔某航均系主犯。依法判处许某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崔某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许某江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二、尚志市法院宣判的于某等8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

(一)开设赌场事实

1.2012年末至2013年初,于某伙同陶某海、李某亮及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铁北小区1号楼门市房内开设赌场,于某指使陶某海负责管理赌场,给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孟某荣(另案处理)负责抽水,李某亮和刘某东(另案处理)负责放哨,王某仁(另案处理)负责赌场杂事,胡某林负责开车拉于某去赌场取抽头渔利。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三四十人,抽头渔利一二万元,合计抽头渔利约60万元。参赌人员孙某某因在赌场内输钱,并欠下高利贷无力偿还,迫于于某等人恶势力压力,孙某某将自己的房屋变卖偿还赌债。


2.2013年2月至4月,于某伙同陶某海、李某亮及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尚志镇世纪富苑小区门市房地下室内开设赌场,于某指使陶某海负责管理赌局,给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孟某荣负责抽水,李某亮和刘某东负责放哨,胡某林负责开车拉着于某每天去赌场内取抽头渔利款。赌博方式为推牌九,每天参赌人数二三十人,抽头渔利一二万元,合计抽头渔利60万元。参赌人员张某某因在该赌场内输钱,并欠下于某赌债8万元无力偿还,致使张某某的妻子于某服农药自杀。


3.2018年3月2日,于某伙同陶某海、李某亮、董某峰、曹某旋、桑某廷、邹某坤、潘某伟及胡某林在尚志市河东乡惠民六队一平房内开设赌场。于某先指使陶某海管理赌场,后交由李某亮管理赌场,给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发放工资和车费。雇佣桑某廷负责抽头渔利,曹某旋亦在赌场与桑某廷一同抽头渔利。董某峰负责维持赌场秩序,胡某林负责食品销售兼于某司机。赌场外设有三道岗哨,邹某坤、潘某伟等人负责放哨,对前来参赌人员进行盘查。每天参赌人数七八十人,抽头渔利三四万元,合计抽头渔利90万元。2018年4月2日22时许,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抽头渔利款43000元,缴获赌资428730元,扣押赌具扑克、麻将、对讲机、验钞机等物品,当场抓获参赌人员80余人。


(二)敲诈勒索事实

2014年10月初,被害人梁某某急需用钱,电话向于某借款20万元,于某应允,并告知梁某某去胡某林处取钱。梁某某让其女婿王某某到胡某林处取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于某指使胡某林按每天1万元钱利息200元,每隔10天找王某某换借据,王某某不同意此种计算方法,胡某林便威胁、恐吓王某某,以绑架梁某某家人相要挟。李某亮亦打电话威胁梁某某和王某某换借据。3个月后,20万元欠款升至140余万元。梁某某迫于压力,分别于2014年12月24日、25日为于某开具了位于尚志市的3套房屋(共价值143万余元)的购房发票,按照于某的要求将购房人填写为胡某林,用于抵偿欠款。于某因欠尚志市居民王某某房屋装修款,便将其中的2套房屋转给王某某抵偿装修费,后于某要求梁某某将该2套房屋的购房人由胡某林变更为王某某指定的人名下。扣除梁某某的20万元借款及利息,于某、李某亮的犯罪金额为1229406.08元。



(三)寻衅滋事事实

2014年9月18日22时许,于某与其弟妹徐某某及李某亮、胡某林等人在尚志市双桥广场大拇指串车内喝酒时,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等人也到该串车内用餐。席间,梁某某接了几句于某桌人的谈话,于某认为梁某某是在挑逗徐某某而不满,便踢倒啤酒瓶挑起事端,引起双方口角,后于某、胡某林、李某亮相继与对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某某、梁某某被打成轻微伤。于某在厮打过程中亦受轻微伤。


(四)故意伤害事实

1.2014年5月24日,于某在尚志市西城华苑一游戏厅内,因被害人徐某欠其钱款未还等事而殴打徐某,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2.2017年10月3日,于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八府香鸭饭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于某用啤酒瓶将李某某头面部、颈部打致轻伤二级。

尚志市法院认为,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亮、陶某海、潘某伟、邹某坤、董某峰、桑某廷、曹某旋等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于某伙同李某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于某伙同李某亮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开设赌场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于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某亮、陶某海在参与的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主犯;李某亮在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在参与的敲诈勒索犯罪中系从犯;潘某伟、邹某坤、董某峰、桑某廷、曹某旋在参与开设赌场犯罪中均系从犯。本案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依法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依法判处李某亮等7被告人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八十二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责令于某退赔开设赌场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赌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三、呼兰区法院宣判的孔某刚等4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一)寻衅滋事事实

1.孔某刚拖欠黑龙江恒盛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汽车贷款不还。2005年11月26日,恒盛公司工作人员被害人段某某、王某某来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向孔某刚索要,二人驾驶车辆跟随孔某刚的车辆行驶至呼兰区电力小区附近时,孔某刚纠集被告人何某等人持木棒、铁管击打段某某头部、手部,击打王某某身体,致二人轻微伤。


2.2013年5月19日,被害人付某某、盛某某在孔某刚处购买石料,因该石料质量存在问题,双方相约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宇辉商混查看石料质量情况。孔某刚纠集何某、隋某峰、刘某春等人持铁棍、木棒、砍刀对付某某、盛某某进行殴打,将付某某打成轻伤,将盛某某头部、左耳部、左上肢等多处打成轻微伤。


3.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份左右,孔某刚指使袁某(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以催要债务为由,对被害人朱某某采取恐吓、威胁、辱骂以及在其居住地张贴“欠钱未还”等字样的告示、用水泥等材料将其在呼兰区杨林乡用于经营的烘干塔周围砌筑墙体等手段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了朱某某正常生活和经营秩序。


(二)非法拘禁事实

1.2013年3月的一天10时许,孔某刚纠集隋某峰、何某等人将被害人任某某约至哈尔滨市呼兰区裕田小区刘某春家向任某某索要债务,待任和其亲属被害人门某某到后,强行将二人带至呼兰区隋某峰经营的商服内,对任某某、门某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并实施非法拘禁的同时,逼迫任某某出具一张12万元的欠据,当日18时让二人离开。事后任某某为索回欠据偿还给孔某刚8万元。


2.2013年7月13日11时许,孔某刚纠集何某、隋某峰等人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宏达宾馆内对被害人宫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索要债务未果后,孔某刚、隋某峰、何某等人又将宫某某带至哈尔滨市呼兰区隋某峰经营的商服内对宫某某继续实施殴打,将宫某某胸部打成轻微伤,腰部打成轻伤二级。后经被害人亲属报案,当日21时许,侦查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将宫某某带离。


呼兰区法院认为,孔某刚伙同他人辱骂、恐吓被害人,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经营,并纠集何某、隋某峰、刘某春借故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孔某刚、何某、隋某峰为索要债务,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4被告人均系主犯。刘某春系累犯。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孔某刚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隋某峰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春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四、方正县法院宣判的吕某财等4人敲诈勒索案


吕某财、张某明、马某(在逃)均系吸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相识。2018年6月初,马某找到吕某财、张某明、郭某丽提议采用租车“碰瓷”的方式敲诈钱财,并由吕某财负责挑选车辆与郭某丽共同实施,马某、张某明出面商谈赔偿事宜。同年7月,马某、吕某财又纠集张某威、刘某明(在逃)、刘某鹏(在逃)、张某华(在逃)等人以上述方式敲诈钱财。自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吕某财伙同张某威、张某明、郭某丽、马某、刘某明、刘某鹏、张某华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有分有合在黑龙江省方正县、巴彦县、木兰县、延寿县、肇东市、肇州县、青冈县、兰西县等地,多次利用吕某财故意将脚伸到所租乘的出租车下被碾轧的方式,以向运管部门举报及暴力相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司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吕某财敲诈勒索28起,数额61600元;张某威敲诈勒索19起,数额41100元;张某明敲诈勒索5起,数额13500元;郭某丽敲诈勒索4起,数额10500元。


方正县法院认为,吕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张某威、张某明、郭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4被告人在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吕某财系累犯。郭某丽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判处吕某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张某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郭某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吕某财、张某威、张某明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五、巴彦县法院宣判的刘某民(夏某颖恶势力犯罪集团漏犯)寻衅滋事案


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安某和夏某颖(已判刑)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组织并指挥由刘某民、同案犯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均已判刑)、付某(在逃)、王某(在逃)、张某(在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多次肆意对过往的出租车和私家车辆进行盘查,并实施对司机进行辱骂、恐吓、殴打、砸车的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7月20日7时许,刘某民伙同付林在巴彦县镇东乡王家店道口处将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在盘查后进行辱骂,刘某民、付某手持棒球棒将乘坐张某某车的被害人乔某某头部、手部打伤,后又打电话找来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到现场,欲对张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因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未果。


(二)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刘某民伙同宫众、丁福、付在巴彦县镇东乡张家岗道口附近将木兰县的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辆截停后进行辱骂,刘民将出租车上的棚灯掰下并扔掉,宫众用拳头对郑某某脸部进行殴打,并让其从原路返回。郑某某的出租车损坏价格335元。


(三)2017年12月3日9时许,刘某民伙同宫某众、丁某福在巴彦县镇东乡中学附近将被害人吕某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在盘查后并进行辱骂,三人手持搞把和棒球棒对吕某某及其儿子被害人吕某某进行殴打,又打电话找来路某、张某共同将吕某头部、胸部打成轻微伤,将吕某某头部、面部打伤,并将车辆损坏,刘某民等人逃离现场。吕某的本田雅阁车后围钣金、喷漆价格为450元。


(四)2017年12月5日4时许,刘某民、张某在巴彦县镇东乡北大桥附近将木兰县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私家车辆截停,在拦截过程中,由于路滑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后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刘某民、张某分别并用拳头对王某某头部、眼部进行殴打。经交警部门调解处理,王某某赔偿刘某民车辆损失1100元。


巴彦县法院认为,刘某民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刘某民有期徒刑四年。



六、道外区法院宣判的马某图、陈某铭(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包庇案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5年12月,马某图、陈某铭参加了杨某(已判刑)组织、领导的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为名,实施“套路贷”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成为该组织成员。马某图在该组织中负责接待、催收业务,陈某铭负责办理手机分期套现、催收业务。该组织由杨某组织领导,采用签署空白租、卖房协议、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对借款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破坏了当地的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二)诈骗事实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马某图、陈某铭等人受杨某指使,以实施“套路贷”的方式对被害人许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马某图实施诈骗犯罪2起,诈骗金额共计22849元;陈某铭实施诈骗犯罪2起,诈骗金额共计28599元,其中既遂8599元,未遂2万元。


(三)敲诈勒索事实

2016年4月至10月期间,马某图等人受杨某指使,对被害人杨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马某图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犯罪数额为28300元,其中既遂23300元,未遂5000元。


(四)包庇事实

2016年5月11日,陈某铭在明知杨某、徐某亮、韩某、王某丹(另案处理)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仍到佳木斯市公安机关出具虚假证言,证实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孙某的韩某、王某丹、周某泉系手机分期平台的工作人员,催收的是孙某欠其平台的款项,而非欠杨某的款项,致使杨某、徐某亮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道外区法院认为,马某图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以胁迫手段勒索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陈某铭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包庇罪。本案系犯罪集团共同犯罪,马某图、陈某铭在其所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本案部分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系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马某图、陈某铭均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所得应予追缴。考虑马某图、陈某铭归案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法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图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铭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马某图、陈某铭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七、木兰县法院宣判的武某、刘某权(陈某铭恶势力犯罪集团漏犯)敲诈勒索案


2016年下半年,倪某宇(在逃)伙同刘某权等人开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至2018年年初,逐渐形成了以倪某宇为首要分子,以武某、刘某权以及陈某铭、纪某雷、刘某、明某旭、管某洋、应某成(均已判刑)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木兰县木兰镇富家屯刘某权经营的花生厂为经常聚集地点,以木兰县内一些在职教师、公务人员、部门领导的一些违规行为相要挟,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武某、刘某权伙同倪某宇等人有分有合,先后对被害人杜某、许某某、石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其中武某参与敲诈勒索3起,犯罪金额45000元,分得赃款5000元;刘某权参与敲诈勒索3起,其中既遂2起,敲诈勒索金额共计25000元,犯罪预备1起。


木兰县法院认为,武某、刘某权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武某、刘某权均系主犯。武某有自首情节。刘某权2起犯罪构成自首,1起犯罪属预备。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武某、刘某权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给相应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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