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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考-行政法复习心得

作者:学法网 来源:学法网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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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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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学法网APP写了两篇《》、《》受到了广大法考小白的喜欢,和学法网老人的肯定!进入精选Ⅱ,这是对我的很大的肯定,也是对我努力总结的支持,之后我会陆续分享其他的科目心得,支持的同学们可以关注我哦!

今天分享复习策略第三大部分——行政法

如果说民法调节的法律关系,每天都发生在我们身边,那么行政法所调节的关系,可能我们接触的并不是特别频繁,可它又往往能引起社会大众的注意,因为它涉及到的是公权力运行及相关问题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在法考中,主要考察的科目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还包括有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的内容

在客观题考试中,随着题目数量的减少,以往的一些行政法题目出现几率减少。比如, “下述行为符合哪种行政法基本原则”。这样直白的题干出现频率在降低,而是包装到情景当中,以小案例的方式出现。但侧重点并不会有改变。客观题,考察的侧重集中在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交叉部分等。主观题部分,必然会落脚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上,其中的程序问题、相对人的问题、后续的执行问题,都是可以通过主观题方式考察的内容


附2018年法考主观题(网络整理版):

王某违法建盖房屋,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违法通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市建设规划局向王某发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通知》,告知王某其建筑违法,限期一日内拆除。  城管大队通知镇政府、镇管委会到场,组织人员将王某违法房屋拆除。王某以镇政府、镇管委会、城管大队、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赔偿。市建设规划局曾向城管大队发送委托书,委托城管大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区城建大队会同镇政府、区管委会等单位于通知第二天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时,用铲车直接推倒,并且没有进行登记物品清单和保全措施。

问题:

1、市建设规划局责令王某限期拆除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2、王某的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3、市建设规划局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4、王某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是?5、若在一审开庭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并委托城管大队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法庭是否应予准许?为什么?6、王某请求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真题中不难发现,“市国土资源局”、“镇政府”、“市建设规划局”等成为了被告。这就引出了行政法当中重要核心要素——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的部分在客观题中,考察角度比较多样,有区分此机关与彼机关职能的,有涉及后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可以说,做行政法题目,第一步就是准确找到行政主体,进而由此推出后续的程序和对应内容。

行政主体从层级上可划分为中央与地方两大部分;中央行政 机关的内容是比较愿意在选择题中出题的,而地方行政机关中,注意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 从权力来源上,可以划分为依授权和依委托两种,这主要涉及到后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说法考题目中出现更多的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部分,只有具体行政行为。现在在不断推进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不知道这个点在考试中是否会体现,这涉及到的就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两种行政行为有时在题目中,会以比较模糊的面目出现,这时要抓住根本点——是否涉及到明确的行政相对人,哪怕是文件的附件里有具体的,那就是具体行为了。这个点迷惑性非常非常高。

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将这三个放在一起,是因为它们都更多侧重于客观题考察,而且知识点也确实存在一定混淆。不过,在后期做题中就不难发现,各部分的考察侧重各有不同,且基本不会大变,这部分到后面大家做题时出一篇专题。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之所以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放在一起,主要还是因为在考试中,出题人非常高频地交叉使用两部分的内容互相设置陷阱,稍有不慎就落入其中,丢掉了分数。其实,只要条分缕析地将两部分分别认识清楚,就不难发现其中的异同。

单独分别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言,行政复议部分的内容相对较少,而行政诉讼内容较多,尤其是2018年年初又有新的内容出台,所以也容易成为考试的热点。

两者结合的部分需要重点关注:一是两部分的关系,即相对人自由选择,但存在复议前置、选择但终局、复议终局的三种特殊情况。在学习时要重点把握。二是复议过后,提起诉讼的对象选择问题,以及相应的管辖问题

注意:行政诉讼的部分,需要各位同学投入更多一些时间,按照程序法的流程,将其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与人、证据等一系列内容系统学习。因为在主观题中,行政法部分的内容,一定会有涉及行政诉讼的内容

五、国家赔偿

这部分内容主要会在选择题中出现,主观题中如果出现,也可能只涉及一问。

对于国家赔偿的部分,首先要区分好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不同。其次,重点把握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原则。同时还要掌握不予赔偿的情景。毕竟,特殊向来都是法考的考察习惯之一。

可能没有民法与刑法那样细致,这主要针对法考中涉及的行政法特点所致:学理性相对较低,而记忆性要求更高。进入到后续的学习当中,实体法与程序法都需要进行理解性的记忆。机械的背诵是我反对的,但完全的不去记忆也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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