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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这处楼盘咋回事?主卧竟然没有窗,看房黑得要打手电筒!| 3·15

作者:柳州晚报 来源:柳州晚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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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12日,记者来到柳江区南环路的江隆金都小区进行采访。此前,市民王先生等人向“柳州晚报”微信公众号官方爆料号“晚报微姐”(微信号:lzrbwj)反映,他在该小区购买的新房主卧居然没有窗户,白天看房需要开手电筒。该小区还存在新房实际面积比合同面积大需补交房款、延迟交房等问题。对此,房开方就相关问题予以回应,双方将进一步协商解决问题。



1
宣传单写“采光极好”
业主:卧室没有窗,交房还延期


12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该小区,见到了小区业主王先生等人。该小区目前仅有一栋楼房,分两个单元,为高层商住楼。王先生说,他购买的是2单元15楼一间61平方米的两房一厅居室。业主覃女士也购买了与王先生同样的户型。在物业公司门口公告栏上,记者看到张贴着房开公司今年3月1日发布的告示,内容为因小区正待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表》,暂不办理交房与装修,交房时间另行通知。


王先生说,他是2017年4月与柳江江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上述新房的。购房时,置业顾问给他提供的宣传单页上,有着“明卫明厨通风采光极好”等内容。在户型图上,置业顾问说是主卧有窗户,但现在看到建成的新房主卧里没有窗户,且采光差,不通风。


▲王先生与该小区房开公司签订购房合同里的户型图


当日,记者未能进入王先生所购买的新房进行查看。房开及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正式交房,不方便进去查看。


▲王先生购买的新房所在的位置。


从王先生业主查看新房所拍摄的视频,记者看到,王先生购买的新房除了客厅的阳台和卫生间旁的小阳台外,屋内没有窗户,也没有其他通风处和采光点,整个房屋显得漆黑,尤其是主卧室。


除了房屋窗户问题,新房还存在交房延迟、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大需补交房款及物业收费等问题。


王先生说,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但在去年12月底,该房开告知因天气等因素,交房延至今年1月31日。在今年1月10日前后,该小区物业公司通知部分业主前去办理相关手续,预交物业费、电梯维保费等,还给部分业主发放了新房的钥匙。但从房开公司张贴的告示来看,又并非正式交房。


王先生还说,他的新房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大了2平方米,房开要他补房款差价近万元。而物业收取的电梯维保费不合理,都还没交房,不应该收费。另外,物业原来按1元每平方米收费,后来又按1.2元每平方米收费,让他们不理解。


2
房开:宣传单户型图不是最终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

该房开公司总工程师粟先生说,宣传单页上的户型图不能作为最终房型的标准,只是用于宣传和参考。建成的新房主体结构是按原宣传的户型图设计和施工的,也是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户型。主卧室无窗是相关部门批准的实际户型,无法更改。对于多出来的房屋面积,也是类似的情况。即购房合同上的面积是预测面积,应该按实测面积为准。在业主补交完多出面积的房款后才办理交房手续。日后,办理不动产证时,会按实测面积登记。


▲王先生拿到的宣传单页上的户型图。


对于交房时间,粟先生表示,如他们公司张贴的公示内容,目前没有正式交房,正等待验收。延期交房将会对业主进行赔付。对于物业费和电梯维保费,粟先生表示,1元每平方米的物业费并不是现行的收费标准,是售房时预估的费用。实际是按公示的1.2元每平方米收取。预交的物业费和电梯维保费是为方便业主收取的,物业公司考虑到业主春节假期在家,便提前办理预交业务。把钥匙给这些业主,也是让他们能提前看一下新房,并不是交房。


对于无窗卧室的户型,粟先生还说,建议业主可在装修时改变户型如把原来的门改建成窗户,在客厅另外开门等,如此可为卧室增添窗户。


对此,王先生表示按我国相关标准,起居室应该有直接的采光和通风。他将与房开方进一步协商。



3
律师:实际房型与宣传不一致损害了购房人的合理期待


记者就此咨询了柳江区住建局。该局开发科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原来接到过物业收费不合理的反映,他们已介入处理。具体是要求江隆金都小区物业公司理顺收费项目和做好收费解释。对于业主提出的新房卧室无窗等问题没有接到相关投诉,应由规划和验收等方面的相关部门处理。


对于王先生等人遇到的问题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这样说

针对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行为,买房者可以根据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若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因延期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规,如果经过购房者催告后3个月,开发商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


对于开发商宣传资料中房屋结构与实际房屋结构不一致的问题,宣传资料已经详细注明了房屋的结构、尺寸,已经对购房合同订立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将宣传资料视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图为准”的约定排除了开发商的主要义务,损害了购房人的合理期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因此当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宣传资料不符的,购房者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对于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的情况,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购房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来源:记者 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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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黄晨程

校      对: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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