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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药业实控人涉杀人,“因个人纠纷引起”

作者:澎湃新闻 来源:澎湃新闻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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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4月10日晚间,上市公司、黑龙江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葵花药业”)发布公告,对深交所的关注函予以书面回复。公告针对“相关媒体报道”,否认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情形。


当日上午,澎湃新闻曾独家报道了葵花药业实际控制人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被检方批捕一案。


4月10日晚间,葵花药业针对深交所关注函做出书面回复


葵花药业公告称,该公司曾于3月21日年报中披露关彦斌涉案。回复还称,目前,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已无大碍。此案因个人纠纷引起,未涉及与家族成员无关的第三方,未涉及公司业务经营。


对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对澎湃新闻表示,发布年报是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义务,与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是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年报不代表公司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被豁免”。许峰律师还认为,该回应对关彦斌所涉案件案情表述模糊,未提及关彦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关键节点,仍有违规信披的可能。


葵花药业确认关彦斌涉案,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4月10日上午,澎湃新闻独家报道葵花药业原董事长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当日下午,葵花药业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葵花药业说明关彦斌案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等。


10日晚间,葵花药业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针对关注函所指公司控制权稳定权影响、关彦斌行使股东权利是否受限的问题,葵花药业回复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关彦斌,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482952股,持股比例为11.38%,同时还通过葵花药业控股股东葵花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6520万股,持股比例为45.41%)及黑龙江金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400万股,持股比例为4.11%)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股权未发生变动,公司控制权稳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同时,关彦斌通过律师依法会见,签署相关文件,依法有效行使了股东权利。


其次,针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问题,葵花药业回复称曾于1月1日发布公告,关彦斌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年龄原因”辞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关彦斌不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关彦斌。  葵花药业官网 图


刑案“未涉及与家族成员无关的第三方”


4月10日,针对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一事,已有多家媒体对此跟进报道。中证网报道称,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葵花药业原董事长关彦斌涉案或与财产分割有关。新京报则采访大庆一位检察院人士称,关彦斌因与前妻发生纠纷,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扭打中,关失手将前妻殴打成植物人,其前妻处于昏迷状态。2019年初,其儿子签署谅解书后,关彦斌办理取保候审。


葵花药业还在回复中“有限”披露了关彦斌的涉案情况。回复中称,公司已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根据相关家族成员告知,目前,关彦斌所涉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已无大碍。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回复中并未披露该案受害者身份、案发时间、关彦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等相关案情。但回复的措辞耐人寻味,“此案因个人纠纷引起,未涉及与家族成员无关的第三方,未涉及公司业务经营。”


澎湃新闻曾于2018年12月底接到有关此案爆料。相关信息显示,1月29日,大庆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以关彦斌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随后,检方依法对关彦斌批准逮捕。多个权威信源向澎湃新闻证实,该案目前仍在公安机关侦办之中,案件尚未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据媒体报道,一年多前,63岁的关彦斌与58岁妻子张晓兰离婚,张晓兰“净身出户”一事曾引发大量关注。


2017年7月12日,葵花药业曾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关彦斌、张晓兰夫妇离婚,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关彦斌一人。两人离婚当天,张晓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葵花药业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离婚后的二人并未平分股份,根据三份分割协议,张晓兰所持有的价值6300万元的股份,悉数转让给关彦斌。


年报隐晦提及关彦斌案,律师:为何隔数月才披露


针对深交所“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的询问,葵花药业在回复中称,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并在“第五节 重要事项”中“十三、处罚及整改情况”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因个人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造成身体伤害,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在上市公司不担任董、监、高职务,该事件未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其行使股东权利不受影响。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时的情形,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上述书面回复表示。


对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律师称,发布年报是公司的定期信息披露义务,与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是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都属于定期报告,临时信息披露则包括临时报告等,披露年报不代表公司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被豁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其中,重大事件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峰律师还指出,如果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那么上市公司也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


许峰律师称,目前葵花药业对于关彦斌所涉案件回应模糊,未提及关彦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关键节点。“关彦斌被提请逮捕的日期是1月29日,关彦斌涉案可能案发于2018年12月下旬,假设当天报警,关彦斌很可能第二天被刑事拘留,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应发布公告,为何隔数月才披露?如果发布辞职公告时关彦斌已经涉案,原公告中称‘因个人年龄原因辞职’也存在瑕疵。如此看来,葵花药业仍具信披违规的可能性。”


许峰律师表示,葵花药业应该坦诚面对现实情况,向投资者如实、及时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披露应该更多讲究有效性和实用性,毕竟这些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至关重要。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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