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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伞”记!

作者:广西日报 来源:广西日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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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人人痛恨黑恶势力

比这些势力更可恶的

就要数其背后的“保护伞”了



日报哥评论区的网友说得好

没有“保护伞”的存在

黑恶势力不可能长期存在



我们来看看
广西被“拔除”的涉黑恶官员!


派出所长每天“定量”

收取800元“保护费”


4月24日,来宾市武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被告人朱万深被指控利用担任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纵容、包庇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83万元。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万深利用其担任来宾市公安局石陵、石牙、凤凰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苏某、陆某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44.83万元,为苏某、陆某等人在开设赌场、盗采白泥矿、爆炸品购买使用等方面给予关照,充当“保护伞”。

被告人朱万深出庭


石牙乡是来宾市有名的白泥矿出产地。白泥是一种混合物,学名高岭土矿,可应用于多种工作领域。2011年前后,当地非法盗采白泥矿的行为十分猖狂,当时朱万深正是担任石牙派出所所长。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朱万深在担任石牙派出所所长期间,给非法盗采白泥矿的矿老板“通风报信”,并收取矿老板给予的好处费,给当地政府打击非法盗采白泥矿的行动增加了难度。


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朱万深利用担任凤凰派出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纵容谢某枪(涉黑案件,已判刑)等人在凤凰镇牛角村开设赌场,并按每天800元收取“保护费”。朱万深在组织民警查处赌场之前给谢某枪通风报信,使得该赌场逃避查处。赌场开设期间,朱万深收受谢某枪送给的现金共计7万元。案发后,朱万深让其家属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朱万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万深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便利、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


当日,武宣县纪委监委组织了100多名县直机关干部到场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庭审结束后,一名武宣县公安局党员干部感慨道:看着同系统的干警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听着他发自内心的忏悔,我感到非常惋惜和震撼。这也警示我们一定要廉洁从警,不要玷污警服、让警徽蒙尘,要严以律己,奋发有为,努力争当一名新时代的好警察。


派出所长的“纵容”

导致黑恶势力在地方的长期盘踞

再来看看法院系统拔出来的

黑恶“保护伞”


法院副院长执法犯法

大肆干预司法审判

纪检通报:


4月23日,柳州市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发出通报:日前,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审议,决定对柳江区(原柳江县,下同)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原审判员韦卫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韦卫东在担任柳江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从事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违反工作纪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说情,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违反生活纪律,无视社会公德,与已婚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涉嫌受贿犯罪。


韦卫东身为中共党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理想信念丧失,法纪意识淡薄,执法犯法,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且充当涉黑、涉恶、涉毒人员的“保护伞”,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审议,决定给予韦卫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小课堂


领导干部帮人“平事”
逃不过纪法严惩


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夏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夏继明平日里常以老大自居,四处帮人“平事”收好处,其“平事”的手段也在“双开”通报中曝光:长期利用在政法等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司法活动及具体案件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如此帮人“平事”,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说情打招呼插手案件处理,自然逃不过纪法严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条款对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执纪执法行为及相应处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执纪执法活动的,其起点处分即为严重警告,这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对此类问题严肃处理的要求。


中央和有关部门也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一系列规定,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划出了“红线”。



同时,帮人“平事”不仅违反党规党纪,还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依法对涉嫌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严格执纪执法、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领导干部应旗帜鲜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和执纪执法活动的干部要严惩不贷,让好“平事”者付出惨痛代价。



扫黑除恶不仅要“掀盖”

更要“揭底”

对“保护伞”一查到底

绝不姑息

方能让黑恶势力无处藏身

让群众安居乐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南国今报、来宾市纪委监委

编辑|梁笑天

责编|唐莉莉

值班主任|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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